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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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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职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分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
2、活动的真实、正当和效益进行监视和评价时,使用本准则。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职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认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视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职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职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 2.法定的职
3、责和权限; 3.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4.必须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职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政策; 2.把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了解教育治理的特点和; 5.具有调查、综合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职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4、、廉洁奉公、守旧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教育部分和单位录用的审计职员应当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者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职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职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职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组织推荐审计职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职员
5、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四条作业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职员在审计预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本部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本部分、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包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职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
6、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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