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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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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之我见论文..内容提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潮,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改革。要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就要努力形成职业的法官管理制度,防止法官职业的行政化、官僚化。本文剖析了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缺陷,阐释了完善法官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并从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选任考核制度及保障制度三方面就法官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关键词:法官管理制度,缺陷,必要性,完善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
2、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后,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已掀起了一个高潮。围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如: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形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等。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法官管理制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官管理制度。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如法制不健全、法学教育落后、观念陈旧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虽早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但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认识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差异的人似乎很少,这就使得法院的正常运转要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权的影响,而且,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与行政人员等同
3、,国家对法官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模式,到1995年,随着我国《法官法》颁布,这种状态才有所改变,法官一词才得到正式确认,有关法官管理制度的理论框架基本形成。但是,法官管理制度仍然不成熟。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缺陷(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
4、,对比自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5、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
6、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没有个人独立审判的荣誉感和崇高的使命感。①因此,确立法官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法官个人独立审判,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起点。(二)缺乏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法官需要很高的个体素质,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而且需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而这些都有赖于科学、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和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严格的法官录用标准和选任程序。而现行的《法官法》对此规定又过于宽松,使法官没能从社会最佳群体
7、中产生,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社会对法官高度尊重、高度信任是不太可能的。(三)法官的管理趋于行政化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司法群体,对法官应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级别比照行政级别,把法官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不管是在考试录用,还是在工薪待遇上,都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官的与众不同。这种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法官在法院内部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同样,这种管理模式也是官本位的典型体现,法官等级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公务员的等级体系,法官的
8、这种行政级别,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使得级别低的法官在审判时缺乏独立判决的勇气,对上一级法官产生依赖性;同时,法官必然将晋升官职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不再是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四)法官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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