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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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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离不开物权行为论文..摘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的精髓和概念法学的颠峰。该理论对民法总则以及许多具体制度意义重大。我国不少学者对该理论存在误解。完善我国的民法理论体系,制定新世纪的民法典不能舍弃物权行为理论。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理论体系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渊源所谓物权行为是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所特有的,被称为德国法的典型的特征。物权行为是近代民法在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最先是由萨维尼提出的。但是追溯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
2、受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研究。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分。一个物权的变动,首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效力。(2)格劳秀斯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萨维尼提出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
3、效果的理论。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抽象原则理论,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中国学者则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但该理论由于过于抽象自诞生以来学者一直争议不断,在德国本国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法国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否认物权行为。深受德国法影响的日本、瑞士民法也不采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民法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用债权合同和登记、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目前除德国外只有我国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和“台湾现行民法”采纳了该理论。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逐渐
4、深入,许多学者都主张采纳或部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和功能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2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对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发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萨维尼之前,德国私法理论中只有一般的意思表示理论,即
5、将当事人行为结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一个笼统的私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论。萨维尼进一步提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泛泛的私法上的意思表示,而是具体的、表现不同私法效果(即不同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如设定债权关系的意思表示、设定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设定人身权关系的意思表示等等。这一发现,明确了当事人不同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源在于其不同的意思表示,不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度。萨维尼的这一贡献,最终使法律行为理论成为科学,也使法律关系理论臻于完善,并充实了民法总则的内容。2.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
6、原则,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法国民法典体系以债权变动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结果的“一体主义”调整方式,不但在法理上有明显的漏洞,而且在实践上妨害交易秩序安全。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这一做法,认为物权变动需要独立的法律事实,从而在立法上彻底区分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合理地解决了物权变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债权的本质是相对权,它的变动对第三人没有排斥的效力;而物权的本质是绝对权,它的变动必然对第三人具有排斥效力。而且由于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所以,债权的变动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特权变动在法律上必须另有法律事
7、实支持。与法国民法相反,区分原则将一个交易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这种区分主义的调整方式,似乎不太直观,但是在法理上更科学,实践效果更为积极。一体主义的调整方式,在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十分鲜明。例如,否认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国法和日本法对一物二卖、连环交易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3.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公示原则。该理论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当事人的私法意思确定物上支配权的归属,使物权支配秩序最终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同时,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做法把
8、物权的优先性与当事人物权意思表示相结合,然后又将他们与可以从客观上认定的法律事实相结合,从而实现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物权特性的结合。在私法实践上,根据该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得到世界上大多数立法的认同乃至模仿。在物权行为理论之外,目前尚无其他理论对此提出科学解释。4.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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