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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言论自由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言论自由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一、问题言论自由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舆论监督”。广义而言,舆论监督指社会舆论对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狭义的舆论监督意指一般公民和新闻媒体通过公共论坛的舆论力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1]在具体表现上,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公民或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这里“政府机构”概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
2、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这些团体虽不被列入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之中,但是其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其活动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所以也应属于舆论监督的对象。可批评的政府机构行为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行为,亦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主要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由于舆
3、论监督的开展和被提倡,言论自由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或名誉利益之间就有了冲突的现实性。对政府机构所作的批评可能是属实的,也可能是失实的。不论是属实的批评还是失实的批评都可能影响到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在某些历史阶段,维护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是非常高的利益要求,因此将批评政府机构视为严重的犯罪。[2]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3]这种保障除了包括属实的批评之外,是否包括失实的批评?在实践中,一些受批评的国家机关以批评失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辩称失实的批评侵害了其“名誉权”,请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或赔偿损失等。[4]我
4、国《民法通则》承认法人享有名誉权,[5]这构成一些国家机关诉求“名誉权”保护和受理法院作出原告胜诉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6]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能否像其他法人一样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及其相应的诉权?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对待和处理针对政府机构的失实批评和侮辱性言辞?进而言之,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言论自由与政府机构名誉之间的平衡?这些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二、是否可以给予政府机构民法上的名誉权及其相应的诉权?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批评性言论的自由与政府机构名誉或威信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和政府机构名誉都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言论自由是民主政府赖以存在的条件和
5、方式,是一切依赖民众意见作为最终渊源的权威的基础。政府机构最高的威信莫过于它们获得了在言论的自由空间里抒发的民意的真正认可和褒扬。对于政府威信的民主界定就是政府必须开放给公众的自由批评,政府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来获得公民对它的尊敬和服从,政府威信是有用的,是政府进行正常的统治活动的有利资源,但是政府的威信不能建立在对其错误的粉饰和掩盖的基础之上。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区分开针对政府机构的属实批评与失实批评,属实的批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时候,我们必须让属实批评的发表者畅所欲言。毫无疑问,这种做法至少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愈近真实
6、,诽谤愈大”的法谚显然已得不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认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利。这个规定包含了这样一种期望:正确的批评有利于政府机构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是最终有利于把政府机构的威信树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之上的。对政府机构的错误批评是否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显然,对政府机构的错误批评如果得不到纠正而被其他公民误信,既不利于维护政府机构的威信,又无益于提高公共讨论的水平和增进公民对政府的认识。虚假的言论是没有价值的,所以我们必须保证虚假言论有被肃清、错误指责有被纠正的机会。提供这种机会既是为了维护政府机构的威信,又是为了提高公共讨
7、论的水平和增进公民对政府的认识。对于一个受诽谤的私人而言,名誉权及相应的诉权便提供了一个在法庭上肃清谣言、恢复名誉的机会。那么这一民事权利是否应当同样赋予受诽谤的政府机构呢?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语焉不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宣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未明确表示这里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关于政府机构是否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以及相应的诉权这一问题,本文考虑到以下这些因素。第一,即使政府机构受到错误指责,一般不会给它履行法定职能带来严重的影响,一般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存在什么精神损失。在法律上并不排
8、除作为一个公法人的政府机构也可以享有私法上的某些权利,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例如政府机构可以购置办公用品或签订某些种类的合同,但是政府机构并不必然享有一个私法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利。政府机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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