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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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第一章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第一节概述一、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组成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安全法的一种形式。(1)宪法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首要形式。宪法中不仅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而且宪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

2、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不可与之相抵触。(2)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地位。(3)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4)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5)职业健康安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

3、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均是职业健康安全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37·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6)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形式的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经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健康安全法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利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7)职业健康安全标

4、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作用确定了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的定义,强制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必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的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职业卫

5、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按照标准化管理办法,我国所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标准后世强制性标准,有关术语和检测方法作为推荐性标准,供检测部门和企业参照使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方法标准,在开展安全卫生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实际上起着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为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实施、操作提供了更具体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6、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针的根本思想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和职业病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二、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产生和发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产生和发展按其逐步完善的过程,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37·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1.初级阶段1950年至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

7、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的“三大规程”。2.调整阶段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即所谓的“五项制度”;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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