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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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缓刑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它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重要表现,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者。正确运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犯人家庭生活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下应当多运用一些缓刑,但是在肯定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否认它对法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首先它使有数字的刑期成为一种纸上空文,作出了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而得不到执行,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使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只是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它加重了社会丑恶面的扩展,模糊了人们的防范意识,降低了人们的自我约束

2、和控制能力,因为缓刑的执行,使刑事惩罚的震慑力减轻了,因轻微犯罪而获取惩罚的减轻,付出代价的低微,而缩小了惩罚、警戒、震慑的影响力和效果,使犯罪的快感大于痛苦,就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的发生,这对减少犯罪起到了相当消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缓刑的使用一定慎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把它适用给合理的犯罪人.为了更好的使用缓刑,应该准确把握住缓刑的实质。下面笔者就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缓刑的适用及执法现状  缓刑执行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和规定,按理论上讲无论是对缓刑的适用飞执行、考察都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应该能够发挥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是由于

3、法律总则规定的误差,致使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缓刑不能正确得以适用,由于考察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落实,这样就失去了缓刑的意义,失去了它在司法上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被宣告缓刑的人重新犯罪率在增加,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刑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律的正常许可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缓刑的执行和考察没有确实保障使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教育。许许多多的人因轻微犯罪被适用了缓刑,由于考察不能具体有效的得到执行,他们真正能体验到的是缓刑所带来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放纵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他们忽略了违背它所产生的双重恶劣效果,而轻易去尝试再次犯罪的快感。从全

4、国统计的数据来看,因适用缓刑重新犯罪的回头率很高,这种现象既不能体现法律惩罚的目的性,也不能达到法律要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公民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鉴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以上述负面影响,有必要更好地完善缓刑的适用和落实缓刑的执行和考察制度。  二、过于追求缓刑的原因  在刑罚中,缓刑有着其它刑罚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让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犯罪人除了执行法定的禁止性规定以外享有和其它公民-样的自由和权利;其次,宣告缓刑的人可以重新工作和确定职务,使他们辛辛苦苦得来的工作环境得以保留,享有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再其次,缓刑可以缓解

5、社会名誉的恶劣影响,在中国,公民不懂法者十之八九,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缓刑,在他们眼里,缓刑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出去了,没事了,这对犯罪人名誉和名声的影响起到了一个表白和恢复的作用,使他们依然能够享有别人的尊重.这就是缓刑赋于犯罪人的优越感,也是缓刑的无穷魅力,它有极大的滋性,吸引着众多的犯罪人及其亲属、亲朋去追求它,无论是人情还是金钱都用到了极处,以求得一个缓刑的效果,这是产生过分追求缓刑的根本原因,这是来自犯罪人一方的原因.  此外还有一些来自执法者和执法部门的原因,这部分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罚金刑的过分追求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那就是罚金和

6、没收财产,刑法分则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并处罚金,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而盲目追求罚金刑,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依照法律的规定,罚金应上交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实践中,罚金大比例地返还给了执法部门,这种大比例的返还,无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无论是对法官本人还是执法单位都百利无一害,但是对于法律来说却有百弊无一利,实践中缓刑的使用既可以提高罚金的数量,也可以促使罚金的尽快兑现,用比较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你不交钱,就不判你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罚金的实现为前

7、提的,这是法律上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玷污。罚金大多并是并处的,它的适用不应早于主刑,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以这种金钱罚来换取主刑的轻微,来换取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这种交换有一定的优点:可以减少执行的环节,避免罚金刑执行不力的缺陷,可以使罚金一步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减少了许多诉讼环节,减轻了诉累。但这种做法不是法制社会的产物,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2、枉法裁判的存在  每一个案件都由法宫的个体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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