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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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观察内容提要: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转换新的理念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引进意定监护,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Abstract:Adaptingtothebasicoftheoriesonnormalizationandrespecttodecision,theJapaneseneofadultcust

2、ody,gettingridofinterdiction,isposedofthreekinds-guardianship-tutor-assistant-toprotectthoseadultindisturbanceofactofofcivillaofchina.Keyalization)”和“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便为其中之一。“Normalization”系1959年丹麦一位智力残疾人的父母倡导。该理念认为:不应将身心障碍人视作特别的群体与社会隔绝,而应将其回复普通社会中与普通人一起生活、活动。即身心障碍人也是社会中之一分子,整个社会环境理

3、应全方位地接纳,易言之,障碍者作为人有权如正常人般参与普通(normal)的生活、活动,这才是正常的社会[3]。在当今,在当今,Normalization的理念,不仅适用于身心障碍者而且普适于高龄者,这一理念已为现代各国肯认并达成通念。[4]对“尊重自我决定权”也是一个全新的理念。过去,出于维护交易社会之安全及第三人利益,对意思能力薄弱的残障者采强制的保护措施,即不问其行为能力存余程度不一,一概先行剥夺行为能力,采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复为其设定监护人、保佐人替代其行为能力。但当今的高龄者,其判断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渐次衰弱,若也一概分为无行为能力

4、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类则过于僵硬。[5]再者,依精神医学理论,几乎不存在完全丧失判断力的患者。因此,不剥夺各类障碍者的行为能力(不对其禁治产宣告),让其借监护人之手,依本人的意思溶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并有权对本人基本生活有自主决定权。这种决定权的效力还应及于本人对其将来在丧失判断能力之后(如年老痴呆时)的事务的决定权。这才是“尊重自我决定权”之精义[6]。(二)制度背景1.禁治产之称谓意味着禁止对本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被禁治产宣告时,本人的行为能力被否定或限制,各个障碍者犹存的能力如亲属行为能力(婚姻能力、遗嘱能力)等广泛范围皆不得自主决定,由法定代

5、理人为之,被宣告禁治产意味着本人的人格评价遭法律的贬损,交易地位受不利影响且株连本人的其他法律行为,如择业、营业自由、选举权乃至亲属名誉。2.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禁治产与准禁治产的两分标准僵硬呆板有欠弹性。前者的行为能力被全部剥夺,本人不能实施有效设权行为,而一律由监护人代为实施;后者则限制本人的行为能力,其保佐人对准禁治产人的设权行为仅有同意权而无代理权、撤销权。因此,监护与保佐都不适用于老龄人。[7]另外,精神丧失、身心障碍的法定认定要件严苛,而那些未及此障碍程度的轻度痴呆、智力残疾和身心障碍者则无从得益于该制度的救济。3.在实现方式上,按旧制,

6、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仅框限于一定的亲属范围,据此,高龄者的配偶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而在实务中,其配偶本身年龄亦高,无力胜任监护之职;若按法定以高龄者年迈之父母或祖父母出任监护一职则更是不现实。而旧制度又无其他监护人供给保障制度,导致监护人资源配给的稀缺。二、新制度概观(一)基本制度框架1.新制度由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两部分构成,其中前者彻底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后者为新添设制度。2.重视本人的自主决定权,被监护人(禁治产人)对本人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尊重。3.废止对宣告禁治产人登录本人户口的公示制度,而代之以新设计的监护登记制度及特别的公示方

7、法,以尽可能的减缩到最小范围的不利影响,力求监护制度与保护交易秩序均衡,保护被监护人身心障碍的隐私。4.在监护人的选任途径上,废止了被监护人的配偶当然地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扩张监护人的范围,被监护人有权选任复数监护人,法人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此外,还进一步细化丰富了监护事务诸内容。(二)新制度的主要内容1.法定监护制度这次的修改一方面废除原来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修改为: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在欠缺事理认识能力的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和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另一方面新设了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民法第7条、11条、14

8、条)(1)辅助(新设)第一,辅助开始的决定。对轻度的痴呆、智力或精神障碍者,其判断能力虽然未及精神耗弱的严重程度,但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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