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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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论文..【内容提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证笔录及其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又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了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结论,并对我国目前有关听证笔录的规定进行了检讨。我国的听证制度应在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完善。【关键词】听证笔录/行政决定/依据【正文】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随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关于听证在我国是否可行的争论,已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有

2、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举行公听会的规定,更是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行政立法组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引进了听证制度。这一切表明..,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正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应当承认,听证制度在我国诞生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功不可没。但无论从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历史,还是从现有的法律性规定,抑或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听证的

3、认知程度看,仍需行政法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这种努力已不能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的产生、特征、功能等层面上(当然这些问题仍可继续探讨),而必须研究听证制度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本文试就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作一探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作一检讨。一、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进行的书面记录。由于这一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各国行政程序法均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奥地利1991年

4、修订的《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4条规定,关于审理之笔录应将审理过程及内容正确明白地记载,其内容应包括:(1)审理之地点、时间、标的,如以前曾审理过,必要时应简要记载前次案件之状况;(2)官署之名称、主办及协办人员之姓名,在场之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所讯问之证人与鉴定人之姓名;(3)主办人员之亲自签名。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和第557条涉及听证笔录的内容有:(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和法律结论的裁决,类似于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决定理由;(3)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

5、书和申请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8条规定,言词审理必须记录在案,记录中须载有:(1)审理的时间和地点;(2)审理主持人、到场的参与人、证人与鉴定人的姓名;(3)审理标的及提出的申请;(4)证人及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5)勘验结论。记录须由审理主持人签名,有书记员的由书记员签名。书面文件被指明作为附件并以附件载入言词审理记录的,视其等同于言词审理记录。对此附件,在言词审理记录中必须提及。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规定,主持人应作成听证审理过程之笔录,该笔录应先叙明当事人及参加人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陈述之要旨。虽然该法未对听证笔

6、录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该法的内容特别是该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听证的一般规定中可清晰地看出,听证笔录的内容包含了上述各国听证笔录所要求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起草行政程序法的工作早已进行。在其1990年的草案中,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案件之名称;(2)主持人之姓名、职称;(3)到场当事人、代理人及辅助人之姓名、住所;(4)听证之期日、场所;(5)听证之公开或不公开,如不公开者,其理由;(6)当事人所为之申明、陈述或发问之要旨;(7)证据调查之内容;(8)申明异议者,其事由及主持人之处理;(9)主持人认为重要之其他事

7、项。此外,当事人于听证时提出的书状、书证、物证或主持人认为适当之物品,得为听证记录之附件。在1995年、1998年的草案以及1999年2月正式通过的《行政程序法》中,虽然对其他问题作了许多修订,但对听证笔录基本保留了原有内容。各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笔录具体内容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在一些实质性要件的规定上则大同小异。各国行政程序法所表现出来的这一共同特征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价值所决定的。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价值集中到一点,即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听证笔录的这一价值是听证程序本身法律价值的必然表现。因

8、为“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作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注:(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走形式,接纳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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