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申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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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申诉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申诉是我国立法机关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2、理人、近亲属以权利。当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判处显失公正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处理。申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策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持正确的裁判,制裁不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提高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办案质量。关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在诉讼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因此,刑事申诉的法律化、制度化,已成

3、为当前完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试就有关刑事申诉的几个问题拟就和大家探讨。关键词:刑事申诉主体客体管辖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及特点何谓刑事申诉?人们的理解颇不一致。要正确理解它的涵义,就必须从立法上研究它的特有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有

4、两种:一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申诉1。二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在诉讼理论上,一般多从狭义上解释,认为刑事诉讼只是指后一种申诉,这是不全面的。有的则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或确有错误时,主动进行的审查处理,也归入“广义的申诉”范畴,这是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同申诉权人的申诉活动混为一谈,也是不妥的。本人认为刑事申诉的概念是指:申诉应当是指当事人及

5、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或行为)。刑事申诉具有以下特点:(一)刑事申诉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享有申诉权,可作为申诉人。(二)刑事申诉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从实体上终结案件程序的不起诉的决定。(三)刑事申诉的理由。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诉权人提出申诉必须认为申诉的客体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量刑

6、不当。当然,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主观偏见,实际上不一定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但是,只有在具备上述理由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申诉。(四)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它们能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五)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说明它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也不一定能引起再审程序。二、刑事申诉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诉,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是否具有诉讼法律性质?在诉讼理论上有截然

7、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是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不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本人认为,刑事申诉理应是诉讼性质的行为,但就我国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内容来看,它只是申诉权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请求。法律还没有赋予它以严格的诉讼法律性质,尚不属于再审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理由是:第一,现行刑事申诉不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对诉讼活动与进程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因为它“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第二,从申诉程序上来看,它不象一审、二审等

8、诉讼制度那样,从程序的作用上成为一个环节,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制约性,构成诉讼程序总体上的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诉讼”,它体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殊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应当把它同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样对待,同纠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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