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救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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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救济制度论文.freelinistrativeremedysystemAbstract:Administrativeremedyisinternalsupervisionofadministrativesysteminnarroedyofrelativepersonisnotonlylimitedin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to"cancelorchange",stillconfirmitisillegal.Administrativeremedyisaprocessthatadministrativerelativepersonandadmi

2、nistrativesubjectmovemutually,layingparticularemphasisontheprocessthatadministrativesubjectofferingremedy,itsainlyis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Therearesomeproblemson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suchasbeshortofindependenceandtheprogramnotstrictandsoon.So,theorganizationofreconsiderationshou

3、ldbeindependentandreconsiderationprogramshouldbejudicial.Keyinistrativeremedy;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Administrativedispute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涵义(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概念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救济和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狭义的行政救济制度。有学者认为狭义的行政救济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向行政机关请求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制度,是通

4、过行政机关自身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1也有学者认为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2亦有学者认为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有权的行政主体基此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3对于第一种定义的界定,行政救济是否仅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请求予以撤销或变更

5、的制度。笔者认为该定义对救济的范围界定的并不全面。《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救济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请求“撤销或变更”的制度,复议机关除了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外,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而且,行政救济不仅仅只是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制度,它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如果有侧重,那行政救济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救济的过程,当事人的申请是行政救济的前提,所以,不能只从行政相对人

6、的角度界定行政救济的概念。对于第二种定义,认为狭义的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把行政救济等同了行政复议,此观点值得商榷。即使狭义的行政救济主要是行政复议,但不能把行政救济的概念等同于行政复议。笔者认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主体审查,有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基于行政监督理论而产生的一种监督制度,其任务和目的是通过这种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它是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二、我国行政

7、救济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经历了分散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四个主要发展阶段。这个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制的巨大进步。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完善,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不合理之处,当前,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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