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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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摘 要]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如何设计民法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对于原商法内容纳入不了民法的,则另行制定了商事单行法。然而,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分析后,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将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形成

2、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关键词]民商合一,自然人本位,法人本位,民事单行法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在热衷于民法的制定,对于如何设计民法,却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但是,各种观点并没有突破严格说来仅包括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所组成[1]的规范自然人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2]随着社产力的发展和分工的深化,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社会已经和正在被以各种组织或团体所取代,[3]也就是说法人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的前提下,作为调整平等主

3、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为什么其设计思路仍然固守在以自然人为本位的层面上?基于此,本文从属于人法中法人的角度出发,反思我国已定型的民法设计思路,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设计思路,以求教于同仁。  一、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之分析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其中的《商事条例》主要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薄记、合伙、票据、破产和商事仲裁等内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基于统一立法的需要,立法者准备制定民法。尤其注意的是,鉴于已存在的零散的商事法已经规定了商事团体,加之,当时的城市平

4、民和农民对以往商事团体的仇视态度以及受罗马法在次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以自然人为本位观念的影响,于是,民法的起草者在民事主体方面只好规定个人,对商事团体或组织的调整只好留给商法。颁布民法典后,1807年,在上述路易十四时期施行的两个商事条例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共四编,其中第一编通则,包括了商人、商业账薄、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等内容。可见,法国所构建的以自然人本位的民法模式,并不是理性的要求,社会经济发展的真正要求,而是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

5、需要所致,为资产阶级向其他阶层妥协的结果。  实际上,除了上述特定革命形势对法国民法设计思路影响以外,法国当时所盛行的个人主义思想对其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启蒙思想家、理性主义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关系,这就是民法。[4]将民法的调整范围限定在所有的公民之间。凡是涉及调整契约、继承、婚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应该由民法调整。另一位主要代表人物卢梭亦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国家各个成员之间的法律,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同时,他又强调在民法中,要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

6、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5]两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民法为调整自然人之间的法律理论学说,以及在论述民法时所蕴含的个人为社会的主体,个人为一社会的出发点,个人生活为社会生活总画面的个人主义思想,使法国在革命时期产生了法律领域内的两个主体即国家和个人,国家在公法范围内活动,个人在私法领域内行事,个人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等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6]这些观念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国民法的起草者在起草民法时皆熟视无睹社会生活中大量地社会团体的存在,径行设计了自然人为本位的民法。  中世纪的德国,各邦的法律并没有统一。19世纪初

7、叶,德意志各邦成立了德意志联邦,然而当时的同盟并无统一的立法权,苦于当时的迫切需要,同盟只好共同议定各邦急需的票据法,且于1847年底,草拟了《德意志普通票据法》。德意志联邦会议于1856年决定接管统一商法的工作,决定编纂《德意志普通商法》。联邦会议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几乎包括了所有德意志邦国的代表。1861年,该委员会向联邦会议提交了《德意志统一商法典草案》,在联邦会议的提议下,大部分邦国的政府将其公布为自己的邦法。1860年,由普鲁士领导的北德意志联邦成立,联邦议会因联邦宪法之故,遂有商法、汇兑

8、法(票据法)、刑法、诉讼法等统一的立法权。但民法则身份、亲族、相续、财产等法,因各地之法规惯例不同,不能用划一的规定,故联邦议会之立法,惟限于民法中之债权法。[7]于是,原先已经存在的《德意志票据法》、《德意志统一商法典》径直在北德意志联邦范围内施行。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德意志统一商法典》几乎在未加修订的情况下,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生效。在进行民法编纂时下,为了与之协调,帝国议会遂在已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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