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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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内容摘要: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新兴金融工具的出现,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以及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使得我们目前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难以适应金融业所出现的新变化。本文仅就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与利率市场化的冲突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纳税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率市场化一、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

2、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显然,对于在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以上规定只适合在固定利率下使用。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

3、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根据央行2004年10月29日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经计算得到商业银行各期限贷款浮动利率如下表所示:项目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224.698~

4、8.874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5.585.022~9.486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5.765.184~9.792三至五年(含五年)5.855.265~9.945五年以上6.125.508~10.404二、引发的问题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难于与中央银行的这个规定相衔接,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一)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参照利率。当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5、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在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不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的给出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不同借款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不同。如果企业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税务机关应以哪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这给税收征管提出的难题。(二)纳税人可以通过夸大财务费用增加可扣除额,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以一年期贷款为例,中央银行现行基准利率为5.58%,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5.022~9.486%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6、贷款利率。对有些企业来说,特别是关联企业,如果它们从关联方借款获得成本比较低的资金,但是在计算扣除额时它可以取用比较大的利率进行计算。比如说甲、乙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乙企业今年收入总额为50万,并且从甲企业借款100万(一年期),商定借款利率为6.00%,那么据实算出乙企业应扣除财务费用为6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如果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率,那么应纳所得税为14.52万;但是乙企业可以利用税法的规定,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借款利率定为9.00%,那么其财务

7、费用就应该为9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1万,应纳所得税13.53万。可以计算出少纳税额0.99万元,占应纳税额6.8%。(0.99/14.52)。显然,少纳所得税款以及少纳所得税款占应交所税款的比例与借款数额正相关,与会计处理时采用利率减实际利率的差额正相关,即借款数额越大或会计处理采纳之利率减实际利率的差额越大,少纳所得税额就越多,这样对于一些高负债运行的企业来说,比如说房地产公司,这是一个减轻税负的好方法。此外,在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度的情况下,与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来抑制其发展,还不如填补目前法律法规

8、的漏洞来制约房地产业的过度发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且还有可能出现相当的信用危机、非法融资乃至金融风险。目前一些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一些信用比较好的企业采取适当的低利率政策,对一些信用比较差的企业采取比较高的利率,这样一些新办企业由于在信用等级上还不能达到银行的标准使得在银行贷款时银行会对它们采取贷款利率从高的政策,而如果当时的市场利率比较低,比如说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00%,那么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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