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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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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垦利县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本办法所称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是指通过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综合整治和强化管理,分别达到国家和省基本指标和区域
2、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区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域内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该区域内的各类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达标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分工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8县环保局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负责对各类噪声源的监测及对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县公安局负责禁鸣区的设置、管理,负责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整治。县交运局负责对客运站、货运站、火车站等交通运输密集点的规范管理,控制边界噪声。县住建局负责声环境功能区达
3、标区内建筑施工作业的管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县工商局负责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内商业活动场所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县文体广新局负责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等文化娱乐体育项目的噪声管理。县城管局负责对县城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宣传车等流动噪声源的管理。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所在镇、街道办负责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负责组织达标区内群众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第五条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达到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二)区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包括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达到相应的
4、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分贝。(三)区内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建筑噪声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午间、夜间施工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相关管理部门对区域内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制定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与管理规定;城区敏感地段禁鸣喇叭规定落实到位。(五)区域内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到环境噪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
5、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章工业噪声管理第六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规定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第七条因生产工艺改变、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时间变动等原因造成噪声源的种类、数量、位置和噪声强度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环保局重新申报登记,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经县监测验收重新达到厂界噪声标准后,方可正式生产和经营。第八条经过验收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县环保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不用或变动。8第九条声环境功能区达
6、标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三同时”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环境噪声污染源。第十条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区验收时遗留及新增的未达到厂界噪声标准的噪声源,由县环保局做出规划实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县环保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并、转。第十一条厂界噪声治理达标的单位,必须制定噪声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及时维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保持设施的噪声控制效果。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第十二条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
7、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保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和交通运输,将施工噪声污染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告示,说明施工名称、使用机具、作业时间等内容,以便群众监督。第十四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在声环境功能区8达标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报县环保局批准,申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公告附近居民。第十五条在施工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大而又无法采取有效
8、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与受其污染的居民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它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第十六条县环保局应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各阶段噪声进行监测,对超过《建筑施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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