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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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内容摘要: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殊性。  关键词:显失公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其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有其特殊性。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案例如下:原告烟台市富兴水产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为:灾难性海潮、海啸造

2、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死亡。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了险情,原被告双方对于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发生了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计赔方法赔偿显失公平,该赔付依据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已经废止。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省分公司1993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方法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最终法院做出了显

3、失公平的确认,并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按《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的计赔方法赔偿原告保险损失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是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将结合本案对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作一阐述。    显失公平制度的概念及其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

4、定为显失公平。包含有显失公平条款的合同即为显失公平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显失公平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损害的一方以撤消或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利,维护交易的公正性。    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制度的正确适

5、用关键在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正确认定。如果显失公平合同认定不正确,必然导致显失公平制度的错误适用,从而出现社会公权对私法关系的干涉,破坏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显失公平合同应同时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即,显失公平合同客观上除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利益显著不平衡外,还应包括主观上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无经验。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客观要件  第一,双方利益不平衡。在判断有关利益是否平衡时要特别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供求关系、交易习惯等各种因素。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双方利益明显不平衡,但当事人是出于自愿,

6、就不能认为赠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合同。又如,合同订立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价格发生涨落等,此时,当事人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消合同。第二,利益失衡是严重的。严重程度应该超出了社会公平观念所能容忍的界限。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要件  第一,获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具有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主观状态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第二,利用优势。如垄断,是一方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从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但是,如果受损失的一方仅能证明对方因供求关系中的优势,而提

7、出不合理的价格条件,则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此种变化是一种交易风险,很难说是哪一方利用了优势。第三,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约过程中,订约双方都应向对方告知、说明有关权利和义务以及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签订合同决定的有关事项,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另外,在主观要件上,有人主张包括“轻率”。笔者认为不妥。首先,市场竞争无时无处不在,交易主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轻率订立合同表明对自身的利益不重视、不维护,法律也没有必要保护之。其次,显失公平制度在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而轻率订立合同者未必都是弱

8、者,却很可能是权力的滥用者和秩序的破坏者。再次,轻率在主观过错程度上与无经验不同,后者也非前者所致,反之亦然。  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殊性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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