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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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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法律对策当前,中国的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大生产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群体性的企业组织,是横向经济联合的产物,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我国企业集团组建的历史还很短,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已经出现或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我国企业集团面临的主要问题 1、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缺乏明确有力的依据。目前,处理集团成员关系的指导原则有三条:一是组织原则,即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二是经营管理原则,即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三是利益分
2、配和经济往来原则,即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其间的经济交往,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并在集团章程中规定。这些原则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操作起来仍缺少明确的规范。 2、在集团的统一经营中,被控股的成员企业及其持少数股权的股东(包括出资比例较少的出资人)所受损失很难处理。为了服从集团统一经营的战略,少数被控股的成员企业难免要舍长就短,甚至会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可能得到股息,或得到极少的股息。持有多数股权的股东是集团公司,它为其决策承担损失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在于,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或出资较少的出资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 3
3、、集团经营产生垄断的可能性。应该肯定我国目前的企业集团,都不具有经济性垄断的现实性。但是,随着集团机制的完善和竞争力的加强,集团经营走向垄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还必须指出,在集团内部经济控制关系尚未建立之前,一部分集团靠行政权力维系,并被行政权力赋予某些特权。由此,少数集团确实有某种行政型垄断趋势。它同经济垄断一样,危害社会主义竞争秩序。 二、企业集团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第一,对策的原则。 1、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包括从企业集团发展的实际和有关规范企业集团的立法现状出发。前已述及,中国的企业集团尚处于很初级的阶段,维系集团内部关系的要素尚不完全具备,集团性和集团的
4、力量还没有真正显示出来,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又迫切需要有一批有经济实力的集团的成长。为此,对于企业集团应采取扶助和规范化的政策。相应地,也需将前述涉及企业集团的零碎的、初步的法律规范加以整理、充实、完善。 2、以多维法律结构规范企业集团的行为。选择何种法律结构解决企业集团发展中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对策原则。对此,目前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主张制定“企业集团法”,明确政府和集团、集团和基层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等。这种主张的核心,是以一个综合法规管理企业集团。如能实现,当然是比较方便的。然而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综合性的法规是以完
5、善或比较完善的单一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而后者我国却恰怡比较薄弱,许多有关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希图制定一个管理企业集团的综合性法律,或者与正在制定的基本法规重复,或者由于缺乏基本法律规范的基础而难以实现。基于这种情况,笔者持另一种观点,主张采用多维法律结构管理企业集团,即通过贯彻或制定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并利用多种法律规范规制企业集团。这样做既可以尽快地为企业集团的运作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又可以同我国近期经济立法计划的实施紧密结合起来,容易行得通。 第二,对策的法律结构。 1、公司法。它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也是规范企业集团的最基本的法律
6、。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企业集团尚未作专门规定。但很难设想,企业集团能够在长期没有公司法系统规范的条件下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是当务之急。 ①公司法应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企业集团的基本结构(不是全部结构)是由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构成的。公司法有关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是调整集团关系的主要根据。所以,经济发达国家现行的公司法,大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对控股公司、子公司作出规定。作为公司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有两种路可以选择:一是循许多国家公司法走过的老路,开始仅规定单一公司的问题,待实践一段再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另一条路子是反映我国企业集团
7、实践经验和国外公司立法,从公司立法之初就注意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作出规定。两者相比,尽管后者为佳,尽管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国家公司立法初期所没有的企业集团,但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前一种方案。 如何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作出规定?国家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按股份资本数额比例规定。其二,按股权的控制程度规定。其三,依公司的表决权的控制状态作出规定。这三种表述,其共同之处在于肯定控股公司控制子公司多数股权,但表述方法各异。然而,控股的核心是控制经营决策权,因而关键是拥有或控制公司多数表决权,以便实现统一经营方针、战略。所以,我国公司法虽然使用控股
8、公司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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