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ID:10419721

大小:28.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7-06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_第1页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_第2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1993]津政发第27号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简称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处置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城市渣土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一)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市渣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城区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年度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渣土排放

2、处置工作;管理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关系,推动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渣土排放许可证。(二)各区县环卫局(所)下设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处置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并制订年度处置计划;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渣土核发渣土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渣土排放处置费(不另收排放许可证工本费);管理辖区内渣土临时处置场地和统一安排申请使用的回填渣土;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第四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

3、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及工程计划(个人需携带私产房地产证),到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主动接受渣土管理部门专业管理。渣土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日内核发许可证。第五条建设单位及个人接到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向运输单位办理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承运渣土时,必须携带排放许可证,按照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场地运卸渣土,并加盖苫布,严禁沿途飞扬撒落。第六条需要解决回填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辖区渣土管理部门登记,由渣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第七条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渣土排放处置手续

4、时,每吨交纳排放处置费二元。各类建筑工程的原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道路、桥梁、园林、煤气、上下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异地回填渣土免交排放处置费。第八条各区渣土管理部门的该项收费按其收入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集中上交市渣土管理部门管理,用于市属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区留部分用于区域环卫事业发展和管理费支出。第九条该项管理收费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费专用收据,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其他票据一律无效。市、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第十条除市渣土管理部门设置的渣土固定处置场地

5、外,各区可自行与有关部门协调设一至二处渣土临时处置场。第十一条渣土临时处置场四周应设置遮挡围栏,并落实防尘、防污染措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渣土,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设渣土处置场,不得擅自出售渣土。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按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渣土管理部门的环卫监察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公正执法。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