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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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含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第六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

3、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19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出租第一条产权单位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为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对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或备案后,方可购置。购置进口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条购置

4、旧建筑起重机械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有近两年设备完整运行记录和维修、改造等技术资料。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五)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七)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八)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淘汰报废制度。凡有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

5、的,应当予以报废。第五条出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第六条提倡产权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负责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驾驶。第七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装置进行校验和标定。1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对整机进

6、行维护保养,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租的,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六)(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二)历次安装验收资料;(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六)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七)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八)累计运转记录。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资

7、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与起重机械有关的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情况;(五)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未实行制造许可的,提供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或备案证明)和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七)购销合同或发票;(八)其他应提供的资料。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供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8、。在用设备,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五)至(七)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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