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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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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审视及其对策研究论文关键词:体育伤害;监护责任;法律归责;对策 论文摘要:从法律视角对学校体育伤害进行界定,对学校在体育伤害中的监护责任进行分析,对体育伤害进行分类并依次提出法律处理办法。认为学校应完善安全管理系统、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完善体育伤害应对体系、完备体育保险系统、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可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合理应对学校体育伤害。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亿多名在校学生,每年约有1.4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学校组织旅游出现事故及交通事故占很大比重。另据报道学校学生在体育运动中伤害率为53.4
2、8%.给伤害者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痛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单独立法。从法律视角,对学校体育伤害进行界定,提出应对对策,既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国家主管部门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单独进行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1 法律视角中体育伤害的界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伤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
3、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 2 学校的监护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4、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没有将学校列人该法所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内。但是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3 学校体育伤害的产生原因和法律归责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可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
5、补以上两原则的不足。 3.1学校主体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 过错责任原则,是由其他人(可能是一人或多人)或者学校共同造成的,由学校承担或者部分承担。据报道,因场地、器材等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占体育伤害事故的29.1%,是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目。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6、究刑事责任。”由于学校不注意安全教育.聘任的体育教师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课外活动和校内比赛疏于管理等原因而产生的体育伤害,《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等一些意外原因而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产生的体育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学校承担责任。
7、3.2学校工作人员过失造成的体育伤害 因学校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学校工作人员责任。如教师工作不负责任,课堂组织太差;未对练习者提出要求而进行练习;对一些器械练习不进行保护帮助或保护不到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因工作失职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06条之规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玩忽职守导致多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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