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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6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
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9月29日19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会审定稿。本标准共分为四章,主
3、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等。本标准为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2年9月1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Ⅰ)稠度(Ⅱ)含气量(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Ⅳ)均匀性第二节混凝土强度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Ⅰ)水泥(Ⅱ)骨料(Ⅲ)水(Ⅳ)掺合料(Ⅴ)外加剂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
4、的确定与控制第四章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第一节计量第二节搅拌第三节运输第四节浇筑前的检查第五节浇筑第六节养护附录附加说明1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制订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第1.0.3条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
5、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第1.0.4条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919第2.1.7条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6、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1.5%。19(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第2.1.8条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1.9条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Ⅳ)均匀性第2.1.10条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第2.1.11条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第2
7、.1.12条检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时,应在搅拌机卸料过程中,从卸料流的1/4至3/4之间部位采取试样,进行试验,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二、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第二节混凝土强度第2.2.1条普通混凝土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划分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12个强度等级。第2.2.2条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
8、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191919行。实测的混凝土抗冻性或抗渗性指标,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第2.3.4条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19二、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三、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四、对在潮湿并含有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