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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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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和谐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方式(1)[摘要]:司法和谐理念是一种必将产生深远意义的司法理念。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引意义。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司法和谐,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本文从一个基层法院探索司法和谐的实践为视角,结合具体的措施,分析了司法和谐实现的具体方式。[关键词]:司法和谐和谐立案和谐审判和谐执行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和谐原则,力求达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司法和谐,是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和谐,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能得以彰显,它要求在保证司法程序
2、的正当公开,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尤其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人文关怀,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做到司法权力的个体和谐,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和谐立案和谐立案是指在法院的立案审判工作中,紧扣“和谐”主题,千方百计化解“立案难”,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对有诉求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困难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立案和谐是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和谐的途径和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司法的要求,全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充分调研,全力构建以“和谐立案”为核心的立案工作新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建
3、立涉困难群众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案难”问题;三是强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四是加强日常立案接待。充分发挥立案“窗口”作用,将日常立案接
4、待和信访工作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通过接待诉前群众来访、耐心细致答疑,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五是重视诉讼财产保全。对立案时一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立即采取措施;对诉讼中向各业务庭提出的申请,立即移送业务庭处理,以保证诉讼保全工作的统一、高效。郑州高新区法院成立三年多来,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举措,将司法为民精神、司法和谐理念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首创了“一小时立案并转办”、“一月结案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调解忠告卡”和“红、黄牌催办制”等诸多新举措,显著地提高了审判效率,案件的平均审限缩短到了一个多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5、较好地解决了打官司难问题。同时,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告状难、立案慢、个别立案人员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向社会承诺一小时立案并转办,即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个小时内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并转交相关业务庭办理;立案手续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全部缺项,坚决不让当事人再跑第二趟,大大便利了群众诉讼,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有效树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便民、利民、为民的公正司法形象。2007年,该院受理的3034件案件中,一个小时立案并转办率达到了100%,同时还将其中80%的民事案件确定为简易程序,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基本实现了“和谐立案”的预期目标
6、。二、和谐审判和谐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以公正为底线,以“和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让司法成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来源。和谐审判是实现司法和谐的关键。(一)民事审判在民事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牢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做好多项便民、利民举措,有效地平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一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在立审执中坚持“一小时立案并转办法”。简易案子一天就可立案审执,一般案件35天审结;二是开展“双休日法庭”。为方便路途遥远的当事人诉讼,该院开展“双休日法庭”活动,方便了
7、当事人诉讼,受到了群众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该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2007年,共缓、减、免诉讼费30多万元,让困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利和温暖。三项利民、便民措施的采取,极大提高了该院民事审判的审结率和调解率。2007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44件,审结1521件,审结率达到98.5%,其中调解结案840件,调解率达到56%。(二)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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