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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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所在,其在公司法上主要指有关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诸问题的制度安排。针对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实践缺陷和理论误区,本文提出法治化是其实现公平、高效的现实选择。建立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应当由包括主体、法制、监督、文化、辅助等子系统组成。关键字: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化主体系统法制系统监督系统文化系统辅助系统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是属于企业制度层面的内容,其核心在于企业通过权力制衡,监督管理者的绩效,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1]公司治理的过

2、程是以监督和控制企业管理为目的,从而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并提升股东权益。[2]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中提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评价和监督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利用这些制度安排和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降低代理人成本。[3]   传统上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存在着三大缺陷:第一,完全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片面追

3、求效率,忽视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从而缺乏稳定的架构以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从最终结果上来说效率亦不可得。第二,出于理论局限和现实利益等多方面的原因,侧重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利益相关者缺乏关怀。第三,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科学性,从而难以操作并实现其初衷。   本文作者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是一个经过充分论证和实践验证的事实。一个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秉承法治的思路和目标,最终建立一个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法治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建立一个以法治为内核的公司治理系统,这个系统由若干子系统构成,包括:(1)主体系统;(2)法制系统;(3)监督系统;(4)文化系统;(5)辅助系统。  

4、 一、主体系统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系统,由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着共同利益和愿望的公司成员之代表机构组成。传统上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研究集中于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分别行使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其缺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企业职工缺乏关怀。本文作者曾就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求教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勤之教授,崔教授提醒本文作者注意股东是企业的唯一产权主体。本文作者经过考虑后仍认为:虽然从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完全由股东及其利益代表者包揽无可厚非,但是,职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力和机会成本,这也是一种投资,应当获得尊重和承认。同时,

5、尽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地对应,既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承担风险。(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3]然而,股东对企业的投资是可以分散和转移的,而职工却分身乏术,如果企业不景气,职工难以回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更加明显。[4]因此职工及其利益的代表机构作为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一方主体,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且未赋予其任何实质性权利,也没有给予职工合法民主管理和监督

6、权力受侵害时提供救济。有关职工参加公司内部机构行使民主管理权的规定也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职工对公司的民主管理很难落实。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只是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但对职工代表的比例均未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然而在我国,监事会只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5]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更加明确的肯定了监事会的若干职权,但就现实而言监事

7、会对董事会的制约作用仍然是有限的。这种现状表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上尚有欠缺,亟需完善。而某些国外的立法中,职工代表高达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并且通过监事会可以间接地发挥对董事会的控制力(详见下文)。这是我国应当反思和借鉴的。   第二,对人力资本重视不够。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仅将物质方面的投入划归资本的范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本家阶层的壮大,这种传统的资本概念愈来愈显得不合时宜。新经济学认为:公司的资本应当由两部分构成——货币资本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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