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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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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和完善人大对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人民的要求,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又是人大必须履行的职责。人大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它包括宏观意义上对司法机关整个执法活动全面工作监督和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要明确监督范围,一是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二是公安、检察、法院。三家有争议、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个案进行监督。四是对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案
2、件。五是三级人大转办并要结果的案件。另外在个案监督中还要按照一定的规范程序进行,要遵循立案受理程序、审查询问程序、研究决定程序、交办督查程序和答复结案程序等。在进行个案监督中把握好以下原则:依法监督、集体监督、事后监督、回避、法院自已纠正、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原则。在现实个案监督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大的个案监督工作会越来越完善。司法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的,但又属违法并且未依法纠正的案件所进行的一种具体监督。但是,由
3、于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在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加上各地认识的水平和重视的程度参差不齐,因而使人大个案监督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束手束脚,名不正言不顺。长此下去,势必会削弱人大对个案监督的力度。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强烈呼吁人大加强个案监督的愿望与要求,不断增强人大个案监督的力度与实效,很有必要对如何加强新时期人大个案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进行再认识、再思考和再探讨。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个案监督合法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当前,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社
4、会上仍有许多模糊的认识,包括人大机内部和司法机关也有许多议论。归纳起来有下面三点意见:1、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多管“闲事”、自找麻烦,无事找事;2、认为人大机关干部的法律专业素质比法院干部差,是“外行监督内行”;3、认为人大个案监督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担心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笔者认为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没有对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有一个正确认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大加强对个案监督是合理合法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力,又是人大
5、必须履行的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它包括宏观意义上对司法机关整个司法活动和全面工作的监督,及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各项工作,主要是通过其办理具体案件来体现。离开具体案件,去讲宏观监督,监督就比较空,就不能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力度。因此,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个案
6、监督,是人大对司法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人大自身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要求。二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加强个案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人大通过行使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使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更符合本地的实际,人大要坚持为民说话,为民排忧解难,必须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只能依靠监督的手段加以解决和实现。个案监督则更是解决特殊问题和重点案件的主要途径和形式之一。
7、三是从监督机制上看,是外部监督对内部监督的制约,这即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提高和完善。马克思说过:“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机关只有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才可能保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四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当前司法机关部分干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司法腐败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深恶痛绝。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加强个案监督,确保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人大加强个案监督是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
8、需要。有利促进司法干警增强接受人大及人民群众监督的思想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办案及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的范围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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