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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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漏洞百出,司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根本性有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从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的比较出发,审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民分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后者是基于对损害赔偿的请求而产

2、生的。当同一行为既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又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时,基于该行为可能发生诉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民刑合诉问题,在中国表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早出现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以及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产生的。随后的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国对此态度不一。美国日本等国完全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德国、原苏联等国家完全赞同这种诉讼模式。尽管各国的诉讼制度可以相互借鉴,彼此移植,诉讼文化则不是一件可以随便脱掉的外衣,它以其巨大的历史惯性在影响和制约着各国

3、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中国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民刑不分、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一直占主导地位。新中国也就顺理成章的接受和承袭了原苏联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形式,并在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许多法律制度从没有到丰富,从丰富到完善发生一系列的变化,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还是少的可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长达225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一章仅用了两条共170多字的篇幅;即使在长达367条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过占了19条的篇幅。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方法,给司法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给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和诉讼当事人的无理纠缠留下了空间。在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面前,使人感到缺乏具体、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影响到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施行。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任何诉讼程序都应当规定诉讼的步骤、方式、方法、过程或法律手续,同时还应体现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以及法律赋予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应该例外。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所设计的

5、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是体现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及其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呢?如果两者都未彻底的贯彻和体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又有自己独特的一套理论背景呢?刑事诉讼本身已有一套相当完备的理论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仅是附带部分。但是,刑事诉讼面对附带民事诉讼时,是否有“以大欺小”之嫌呢?在解决社会冲突这一特定的领域内,程序的公正性与程序的科学性是同一实质的不同概念。程序的科学性不仅仅是对诉讼的一种技术功能的评价;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诉讼程序的政治特征。人们之所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冲突,意在追求公平和效率,制度设计的实质和形式应统一于此处。三、具体对

6、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基本原则对比刑诉和民诉各自有其推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些基本原则,譬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有异曲同工之意。但是有些基本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表现出不可调和的矛盾。1、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赋予当事人绝对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原告和被告的国籍、社会地位和家庭情况如何,也无论他们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诉讼上的特权。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支持下,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加到附带民事诉讼中,从证据收集开始,就

7、“可以依法运用刑事诉讼强制手段,对证据采取保全”等。显然,被告的民事权利完全淹没在刑事义务之中。2、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赋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财产都已交付给具体的民事主体或国家主管机关、职能部门经营管理,不存在抽象意义上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更毋须多述。他们在经营管理中,程度不同地行使着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处分权。随着市场

8、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的弱化,民事主体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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