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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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思考摘要:近年来,国际恐怖活动明显上升,对国际及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2001年美国“9.11”事件后,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反恐怖主义的热潮。与此同时,在国际法上,国际恐怖主义如何界定?面对国际恐怖主义,国家是否可以行使“自卫权”?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应当如何进行?……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国际反恐怖主义国际法自卫权恐怖主义被称之为“20世纪的政治瘟疫”。美国“9.11”恐怖主义袭击事件给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各种手段残忍、危害甚大的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痼疾。同时

2、,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国际上掀起了一股国际反恐怖主义热潮。国际社会加强了合作,加大了反恐的力度。但是,在国际法上,面对国际恐怖主义,国家是否可以行使“自卫权”?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应当如何进行?……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现代法治原则,对恐怖主义一词作出权威定义并宣布其为非法行为,这是有效地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前提。国际上,有人试图从国际公约、各国国内立法等方面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定义。但至今仍无一个较科学的、全面的、得到一致认同的界定。对恐怖主义真正作出普遍接受的定义,短期内仍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目前,各国仅仅是在特定的反恐怖主义公

3、约中,对公约所惩治的某一行为作出个别的定义,这也许是现阶段唯一可能的方法。“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立即纷纷谴责恐怖主义行为,不仅国际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几乎都表明支持美国对恐怖主义的打击,甚至于连过去热衷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些阿拉伯国家的领导人都发表谴责这次的恐怖主义行为。部分西方大国的理论依据在于联合国安理会所提出的“自卫权”。在这里,有一点我们是要始终引起注意的,即国际反恐斗争的对象如何界定,国际反恐斗争中使用的手段在国际法中应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限制?当代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往往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如“反恐扩大化”、“反恐过当”。笔者认为,美国绕开安理会体制,自行建立联盟军

4、对阿富汗动武。这样,原来的恐怖主义受害者就会变成实施恐怖主义的加害者。此时,双方的道德水准也只是以暴制暴,没有正义和法律可言,最终导致报复与反报复的交错升级。一、反恐怖主义的有关国际法问题(一)关于恐怖主义活动是否属于战争的问题美国“9.11”事件后不久,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在记者会上强调这次恐怖主义的行动是对美国的宣战;布什总统在向全国发表的电视讲话中则将恐怖分子的攻击行为称为是“战争的行为”(actofedattack)为前提,但又都没有明确说明这样的“武力攻击”必须是由某一国家发起的。这一点在宪章中虽然没有明说,但应被理解为是其中的一个“隐含条件”。因为从整个传统国际法的框架上

5、和联合国宪章起草当时的意图来说,都是针对国家间的关系来制定上述国际法规范的。[2]而且传统上,恐怖主义行为也一向是与一般性武力攻击的行为相区分的。但是也有许多学者主张用一种发展的、动态的眼光来对“武力攻击”的定义进行解释,即对于恐怖主义行为,至少是其中像“9.11”事件这样造成大规模平民伤亡的恐怖主义袭击,应当被认为可以构成宪章第51条用语下的“武力攻击”的行为,从而成为国家诉诸自卫权的合理借口。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进一步指出,联合国安理会在“9.11”事件发生后,先后通过的两个有关决议是对上述立场的最有力的例证—两个决议都在前言中特别重申了对国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的尊重。这似

6、乎表明安理会已经将此次恐怖主义行动视同宪章第51条规定意义上的“武力攻击”了;或者说,这种将“武力攻击”的解释扩大化的意图是十分明显的。2、自卫权所指向的对象美国总统布什在“9.11”后发表的声明中称,他在考虑报复措施时,将不区分“恐怖行为的实施者”(theperpetrators)和“为这些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者”(those)。学者们指出,尽管表面上该“庇护者”的用语可以有很多解释,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非国家集团,但是在美国政府使用该语的语境看来,所指显然是“恐怖主义者提供庇护的国家”,而在“9.11”事件之后,其所指就是阿富汗。因此,将以“反击恐怖主义”为由的自卫行动(假设

7、这在国际法上能够被认可为“自卫”)指向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的国家,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也是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以美国国际法学者Fox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国际法学家认为,此类做法在国际法上是不被支持的。“以色列轰炸突尼斯事件”就是一个最显著的先例,1985年10月1日,以色列飞机轰炸了设在突尼斯境内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总部,以色列对自己的轰炸行为的解释就是“自卫”,因为他们认为突尼斯故意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但是,安理会明确驳回了以色列的上述辩解,并以14:0(美国弃权)通过了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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