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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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2、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广东省阳春市河西街道崆峒岩东侧原阳春市水泥厂地块(租赁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转租。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土地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第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

3、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见附件2)。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五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为20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续租  6.1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6.2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应当至迟于租赁年限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6.3除根据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甲方应予以批准。  6.4经批准准予续

4、期的,双方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乙方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6.5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续期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做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则本合同自动续租,租赁期限不变。本合同各项约定之条款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相冲突,则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自动适用最近的法律、法规的条文。  6.6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应将土地权属恢复至签订本合同之时的土地权属状况。  第七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  7.1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7.2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5、大写元(小写元)。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7.3租金按每年度一次性支付。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交2年的租金作为押金。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交第一年的租金,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缴交下一年度的租金。7.4租金全额上解阳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8.1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8.1.1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8.1.2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8.

6、1.3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8.1.4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8.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8.2补偿  8.2.1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缴交的押金以及多缴纳的租金;  8.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收回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8.2.3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视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8.2.4依照前款各

7、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0.2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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