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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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紧急状态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处理紧急危险局势所采用的最主要的应急措施”。1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实施紧急状态是国家生活和国际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尤其是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为了应对各种国内冲突和动乱,一般都在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况下,将实施紧急状态作为恢复正常统治秩序的最后手段。正如1983年由国际法协会组织的一项对15个国家的紧急状态进行研究的调查报告所指出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最近历史的任何时期.freelobilmoahung”及法文“mobilisation”,后英国人以“mobilizati

2、on”一词译之。就其本义而言,动员是集合(assembling)、装备(equipping)和准备出师作战(preparingmilitaryandnavalforcesforactivehostilities)的意思。18日俄战争后,日本学者儿玉源太郎将此意译为动员,我国学者接受了该译法,现在动员一词已经广泛用于军事及法制方面。19动员一词,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可作如下解释:“动”就是发动、控制、支配与运用,“员”就是人力物力以及一切能量代表之单元,所以动员的含义,就是将一切能量单元,有计划的组织运用,使其发挥最大能力,即为达成某种目的,将某组织体或某机构移至能发挥

3、最大能力之形态。动员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动员只指军事动员,即“军队遇邻近战争时,自平时状态,进于战时状态之谓。如由平时编制改为战时编制,以及集中人马,整备战具,征发粮草等是”。20广义的动员则不局限于军事方面,是指“将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及科学技术与国家潜力,由平时各种活动方式,立即转为战时状态,期于战争开始时,即能充分满足其军事要求,于战争进行中,不断支持其供应,以获得国防军事上之最后胜利”。21按照我国台湾学者张剑寒教授的解释,动员是指“国家于战事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由政府下达动员令,将全国人民和一切物质力量以及各种有形无形的潜力,加以严密地组织,并将国家

4、由平时状态转化为战时状态,以便能充分发挥战斗力,克敌制胜,确保国家民族之生存”。22我国宪法对动员仅仅做了非常原则的、抽象的规定。82宪法规定,由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但是由于缺乏动员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于动员的概念、动员的条件、动员的程序、动员的内容等事项是相当模糊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动员体制涉及到许多方面,大体分为“非国防动员”与“国防动员”两类。“非国防动员”包括“思想政治动员”、“行政动员”、“减灾动员”等。目前涉及到动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国防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动员体制”,确立了“总动员

5、”、“局部动员”两种动员形式,该法第8章还规定了“国民经济动员”、“人民武装动员”作为“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其中动员程序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两个阶段。根据《国防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动员体制,增强动员潜力,提高动员能力。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1996年的《人

6、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9章专门规定了“战时兵员动员”,第47条规定: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48条详细规定了战时动员的主要事项: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1)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

7、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1995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第6章专门规定了“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该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此外,一些军事规章中也提到了动员,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2条规定:国家发布动员令或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的人员均应立即返回部队。可见,我国目前动员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1)、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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