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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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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论文.freelissum)发端,还是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肇始,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至今已经历数百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托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其在现代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亦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vi由此定义不难看出,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离,作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的制度设计,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
2、而非委托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国有资产信托的表述并不严谨,因为在信托的各种分类研究中,很少有人从私有财产、集体财产与国有财产的角度去展开。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分类研究并非没有意义,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
3、展。vii国有资产信托充分彰显了信托所具有的长期融资性、多面服务性以及方式灵活性等经济特征,透过这些经济特征,国有资产信托凭借其独特的法律机理,在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应的信托产品开发和创新也日趋增多。无论各国基于自身法律传统对其信托制度有怎样的具体设计,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信托所依据的法律机理却是共同的。国有资产信托同样遵循着这些基本的法律原理,表现在:第一,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所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其首要法律特征是,委托人必须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移转,使委托人财
4、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此同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进行分离,一方面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中处分权和经营管理权配置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收益权配置给受益人,使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国有资产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常为国家自己,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与分离,是国有资产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成立,委托人用于信托的财产从其自有财产中便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的财产相独立,而且也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5、自有财产相独立。在国有资产信托中,国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作为委托人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其他国有资产,处于债权人追及范围之外。就受托人而言,虽然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权,但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严格区分,不能享有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不能对信托财产为继承、偿债或抵债等行为,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委托人的委托,来自不同委托人的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独立。在自益信托中,国家作为受益人,虽然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财产运作所获利益归其享用,但此时的国家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信托民事责任的独立和有限
6、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直接决定了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和有限性。国有资产信托中,只要受托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使未能使信托财产增值获利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对信托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受托人先行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后,其才可以用信托财产弥补自身财产因此遭受的损失。另外,如果信托财产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对第三方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对此不要求国家以其他国有资产承担责任,而只需以信托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信托目的制约或决定信托财产管理。信托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目的决
7、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法律在肯定信托目的自由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并以后者作为补充,信托目的违法则信托无效。由信托目的制约或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反映了信托制度本质上的要求。信托制度要求必须将信托财产及其相应的管理处分权全部移转给受托人,因此为保证国有资产形态转换的有效性,国有资产信托从一开始就必须确立明确的信托目的,从法律上要求受托人依信托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总之,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不但可以解决国有资产运营中因所有者缺位所引起的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
8、失问题,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运营中的行政化倾向,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建立一道屏障,借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实现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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