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

ID:10373125

大小:5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6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_第1页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_第2页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_第3页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_第4页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论文国际私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适用外国法。但是国际私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则是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在本国的适用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显然这是一对矛盾,然而纵观国际私法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适用外国法与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矛盾中前行的。有学者说:"国际私法随着'法律准入'和'法律准入壁垒'这一矛盾的彼长此消而不断向前迈进。"⑴随着社会的发展.freele)的反改革潮流。⑻就在这样一种以"主权优位"思想

2、为主导的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国际私法制度发展了起来,与反致、转致、法律规避等制度一起用作了从不同侧面保证国内法优先适用的有力工具。这些工具虽然有效的扩大了国内法的适用范围,但它们却使当事人的利益目标受到了冷落,挫伤了当事人参与国际民商事交流的积极性。尽管历史表明过去的国际私法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国内法,并且在法律选择上必须保证国内法的优先适用,但由于其局限性与不合理因素的存在,法学界中主张内外国法律平等的仍不乏其人。19世纪上半叶,萨维尼在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就将"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因而同时有诸多平

3、等的国家的法律"奉为国际私法的出发点,法国的毕耶也提出"如果国际私法在国际范围内得不到统一,就等于法律不存在。"⑼这些思想都表明国际私法学界在那时已开始强烈要求站到国际社会法律平位协调的高度,从根本上解决各国民商法的冲突问题,但是由于不具备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理论准备也不充分,因此直到二战结束以前,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直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然而,由于"主权优位"原则的局限性,国际社会民商事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主权者的国际社会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由立足"主权优位"转向追求"平位协调"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平位协调"是

4、指各主权者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立足各国法律平等,通过消除不同法律的抵触,或减少、避免法律冲突来实现国际社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⑽。国际私法从"主权优位"转向"平位协调"的发展,主要给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影响:1.国际私法强调"平位协调",必然推动各国民商事法律的趋同化,而法律趋同化的发展也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相互吸引、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或一致的现象。它表现为制定统一私法公约和适用国际惯例,使之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在频繁

5、的经济文化交往中,法律概念、内容、与理解的融合。由于法律趋同化的影响,各国民商法中无法互容的东西将会逐渐减少,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也就越来越小。因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本来就是法律冲突解决的一种"干扰素",所以其适用范围越小、机会越少,反而标志着这一制度越来越完善。2.国际私法追求"平位协调",必然强化各主权者及各国人民的国际本位观念,而国际本位观念的导入是国际公共秩序建立的基础。目前国际社会已变得越来越复杂,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关整个国际社会、人类生存的共同利益对各国日益重要起来。现代国际社会中,个人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仅要考虑

6、国家利益还要兼顾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某些问题上"个人本位固然要服从国家本位,但国家本位更要让与国际社会本位。"⑾就在这一观念的基础上,一种新型的"国际公共秩序"应运而生了,它也是传统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在下面一个标题里对"国际公共秩序"做一详细讨论。四、"国际公共秩序"的建立与发展如上文所述,国际社会本位观念的导入是"国际公共秩序"建立的基础。如果说对公共秩序适用的限制反映了各国在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上的积极变化,那么"国际公共秩序"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前文

7、已提到过布鲁歇在分析公共秩序时,将公共秩序分为"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但他所提到的"国际公共秩序"仍然是在一主权国家内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已越来越多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公共秩序"则关乎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根本利益。比如,一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具有强行性,本国公民应无条件遵守,但在涉外婚姻中就不一定适用了。所以,这一规定只是具有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的意义。而关于禁止重婚、禁止直系亲属间结婚等规定,在许多国家都具有绝对的强行性,它们则具有国际公共秩序的意义。从理论上讲,"国际公共秩序"与传统国际私法上的公共

8、秩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传统公共秩序是基于各国自身的利益和目的产生的,而国际公共秩序则着眼于国际社会本位,国际社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