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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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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经济立法中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协调(1) [摘要]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经济立法是其首要的环节。为实际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和谐,本文从我国经济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经济立法中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并就此提出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国经济立法的理论建议,望对我国法治进程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立法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完善优化 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和谐社会时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
2、和谐相处的社会。”1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经济法乃振兴经济之法。从法治层面看,立法是其中首要的环节,是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是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的立法由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所组成,研究和改进两者的关系,对加快我国法治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我国经济立法取得的瞩目成就 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法
3、应运而生。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与时代同行,应对全球化挑战,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倡导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来,我国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立法驶入了快车道。立法的发展十分迅速,立法的数量大量增加。据统计,从1949年10月至1978年底,我国制定了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134件。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8年底,制定了350多件。1从1999年开始,我国立法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
4、段。这些标志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这一治国的基本方略,从而将依法治理的实践和党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根本法的固定下来,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与此同时,该修正案还确立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立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其地位和作用,既是对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肯定,又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
5、提供了宪法依据。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响亮地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其中包括“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局”、“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为经济法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不论立法的数量,还
6、是立法的质量都有更大的提高。 从目前我国经济立法的情况看,我国宪法中有大量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规定。经济法在宪法的指导下,向国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审计法》、《烟草专卖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由国务院主持制
7、定和批准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与此同时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办、局等机构也主持制定和批准公布了大量的经济行政规章,从地方立法看,地方性经济法规、经济行政规章的数量很大,质量也有比较大的提高。 二、经济立法中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 从上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已
8、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看到,在这种表面繁荣的背景下,我国经济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体现在: (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职能划分不明确 由于中央与地方立法职能划分不明确,造成地方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分散立法的混乱现象,对此,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所谓越权立法,即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由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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