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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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研究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11-02  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L.编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十九世纪大陆法系国家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就将哲学上的条件与原因两分说引入了刑法理论的研究,出现了条件说和原因说的争论,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结合的“双层次原因理论”。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该因果关系

2、是否被法律认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为转移。因为实践中存在不被法律认为应让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刑法因果关系。所以,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做严格区别,不仅研究他们之间的区别即刑法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还要研究他们之间存在的联系即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且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刑法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事物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的作用大小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起不起作用则是原因的有无问题。那么从刑法上来说,只要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

3、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学上就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既不依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依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为转移。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不履行或违反刑事法律上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上的后果(刑事法律处分)。”它表现为国家和社会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谴责性的政治道德评价。  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因素,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方面,都仅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为转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仅仅是行为人有可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刑法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将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开来,也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刑事责任寻找客观基础,从而真正的实现刑法基本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符合法律内在的公平、正义要求。那么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就必然要受这一研究目的的指导,否则研究会失去方向,无法对刑法因果关

5、系形成最终的统一认识,这一领域的分歧意见将永远处于纷争状态。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责人的必要条件。  形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所规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

6、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其危害结果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认定犯罪与否或者刑事责任程度的客观基础。  三、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从前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这仅仅是研究行为发生在简单的刑事关系中的情况,当一个危害结果存在多个原因时,刑法因果关系就有区别作用大小的必要了。在共同犯罪或者非共同犯罪中的一果多因的情形下,有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起着直接、关键的决定性作用,而有的则只对危害结果产生起了间接的、较弱的辅助性作用。这就是下面文章所研究的刑法因果关系对

7、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一)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中的客观方面包含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当行为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成为认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该因果关系既决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刑事责任,又同时决定刑法对其适用刑罚的程度,由此可以看出,凡是认定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因果关系都是区别罪与非罪的要件,或区别犯罪完成与否的标准,同时又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杀害结果的发生但事实上要求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出现才是杀人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之一。所要

8、求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往往要求存在直接决定性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所给杀人罪规定的严厉刑罚所决定的,这种严厉的刑罚意味着刑事责任的重大,因而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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