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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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第三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

2、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企业从业能力—55—第五条 从事生产安装人防设备的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达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5)、《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

3、力指标》(附件6)的标准。第六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申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考察评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分会)发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并提出考察评估申请;(二)地下空间分会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于每年4月、7月、10月,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和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对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

4、会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未设人民防空协会的,其考察评估工作由地下空间分会负责;(四)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对全国防化、警报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55—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五)地下空间分会在收到考察评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工作;(六)对于具备从业能力的申报企业,由地下空间

5、分会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www.ccad.gov.cn)公示7个工作日;(七)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地下空间分会向申报企业寄发“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告知各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八)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据实做出结论。对维持原考察评估结果不变的,应当向申请复查的企业或者个人说明理由,并按照本条第七款程序办理;申报

6、企业从业能力确不达标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本条规定的考察评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实施考察评估的单位负担。第三章目录管理第七条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立遴选淘汰机制,保证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第八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55—人防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人防设备图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目录中选用所需要的人防设备,并与企业签订合同。第九条获得“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7、的企业,申报将其产品列入目录,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首次生产的人防设备应当经过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组织的质量检测;(二)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于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具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三)申报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持检测(验)合格报告向地下空间分会申请列入目录;(四)地下空间分会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和国家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编辑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

8、公布。企业或者个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实名申请复核;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据实做出复核决定。对维持原目录不变的,应当向申请复核的企业或者个人说明理由;从目录中删除异议产品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55—第十条 进入目录的防化、警报设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安装;防护设备应当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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