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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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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听证程序规则的探讨论文在世界各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法律现象就是作为行政法治之核心的行政程序制度的兴起和发展。中国法制改革中也进行行政程序的制度化尝试,其突出表现即实现行政程序公正的行政听证程序的确立,这一程序的确立是以1996年《行政处罚法》及1998年《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此后,在此法律平台之上,相关法规、规章纷纷出台,以细化此新型的权力运作模式——行政听证程序。然而在我们倍受鼓舞之时,应清醒的意识到实践中听证程序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freelely),以便受通知人能够适当的对听证问题做出准备。10但通知是否及时,不可能有一个机械的标准,应当依具体听证
2、事项的性质而定,例如听证事项的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广度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听证通知的期限标准。(四)听证形式的选择规则。听证形式的选择必须同时兼顾利害关系人和行政机关双方的利益。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听证形式主要有两种: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两种听证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公众参与评论的方式和程序不同。正式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行政决定以听证记录为限;而非正式听证程序中,公众表达意见的方式,主要通过书面提出,没有提问和口头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决定的根据不受公众评论意见的限制。11显然,正式听证程序侧重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非正式听证程序侧重保障行政工作的效率
3、,互有利弊。因而,美国法学结合司法界企图发展一种中间程序,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同时避免正视听证程序的缺点,混合式听证程序应运而生,即在非正式程序以外可要求非正式的口头听证,或者有限制的盘问,补充说明理由,回答关键性问题。但在1978年沃蒙延肯核电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局案件的判决中,混合式听证程序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禁止。由此,我们在选择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就利害关系人而言,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影响程度,所采取的听证形式对侵犯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程度,是否考虑这两项因素是听证程序是否公正的分水岭;一是就行政机关而言,听证形式对行政决定的成本的影响程度,对行政决定价值目标
4、的实现程度,这两项因素是行政听证程序的行政性所要求的,亦不能忽略。可见,听证形式的选择规则的精神实质是平衡,首先是利益的平衡,即平衡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其次是效益的平衡,即平衡行政机关的管理成本和执行增加或者代替程序的效益及其花费。(五)案卷排除性规则。案卷排除性规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证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做出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
5、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但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的作用也只字未提。各地各部门的听证实施办法对此作了一定的补充。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施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劳动行政处罚听正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应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但未规定听证记录和听证纪要的法律效力。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5款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
6、书,构成按照本编第557条规定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可见美国实行的是绝对案卷排除规则。四、加强行政听证程序规则必要的几点立法建议我国已经加入WTO,行政法制如何一国际接轨变得更加重要。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原则。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政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罚方面,而应扩展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等多项制度当中。同时,听政程序在规范程度上应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一)行政听政参加人范围的扩大。目前,我过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而在西方国家一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这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
7、现更为有利。(二)听政笔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仅规定“听政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当中应当涉及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宽泛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政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列,其第556条规定听政笔录应包含下列事项:(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结论的裁决;(3)听政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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