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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2号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2、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 (五)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 (六)查处工程
3、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监理范围 第六条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设计阶段监理包括: (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4、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包括: (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十条施工阶段监理包括
5、: (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制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二)协助业主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以及无定额材料的单价;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
6、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协助业主组织工程交工初步验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三)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十四)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3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
7、目,单位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境)外贷款、赠款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事业、人防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桩、围护桩、地下室、基础工程等)。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三章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监理业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领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
8、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监理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楼层25层以下、跨度30米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2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工程以及国家建设部规定的二等其他类、二等以下其他类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类监理单位可以承接楼层16层以下、跨度24米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高度1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