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权腐败的法律制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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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权腐败的法律制约论文.freelayer在《行政法》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律而治”,即国家之司法及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11印度行政法学者M.P.赛夫在其《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国的“法治”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12

2、在我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完善行政立法,划清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界限,使所有行政行为都有章可循;其次,为了确保政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对行政权的有效监控系统。虽然目前在我国实现大范围内的人民直接民主不存在困难,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忽视人民对政府的直接监控的必要性。为了保障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应当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在特定的事项上和适当的范围内实行人民的直接民主,并逐步扩大这种民主。(四)建立付出和回报互补互动制度在中国,从古代到近代,通行是学而优则仕,仕而高则富。一批批的优秀人才之所以笑对“十年寒窗无人问

3、”的清冷,孤独之所以超常付出而甘之如饴,根本上是因为有“一举成名天下知”的辉煌;因为“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多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巨大回报以及“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超常收益。仕途是提高社会地位之路,通向权力中心之路。读书才能做官,做官才能带来最大的利益,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甚至荫及子孙,居于最高的社会地位,享有极高的威望。一切只有和“官”位挂钩,才有价值和地位。可见,掌握了行政权力,就会带来利益,这也正是行政权力腐败的最根本的原因。之所以造成这样,主要是因为做官的与一些真正有本领有技术的人员所获得的

4、利益不同,这种回报差距使得行政权力主体产生一种惰性,只是一味的获取利益,形成腐败。东亚邻国新加坡的经验颇有教益。新加坡不仅在短短几十年间经济迅速腾飞,跻身“亚洲四小龙”之列,而且以吏治清廉著称于世。其中,利益分配制度及其严明的赏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于。对公务员的待遇,上下级之间拉大差距,高层和基层事务官相差9倍。决定是否升迁的基础和依据又完全是政绩,而不是出身、背景、年资或关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公务员每个月收入的37%存入国家银行生息,其中16.5%来自个人薪水,20.5%是政府提供的那部分公积金;如果胆敢犯贪污

5、罪,就使他不仅在政治上、名誉上身败名裂,而且在经济上接近于倾家荡产——他名下的个人公积金,包括来自个人薪水和政府基金的两部分将统统没收,即使再有功,再得力的公务员,也不能幸免。因此,在制度上特别是在分配制度上,通过利益杠杆产生巨大的奖赏和激励,同时形成强有力的惩罚和约束,对贪官污吏,则从各方面给予惩罚、约束,对公务员防止其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使之不敢、不能、不必、不愿冒身败名列,倾家荡产的巨大的利益风险去搞腐败,从而实现行政权力的廉洁和高效。要制约行政权腐败就必须赏罚分明,把能力高低和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同个人

6、利益紧密挂钩,做到赏罚分明。(五)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创新,加强对行政权腐败的法律监督和制约1、统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和审查依据。(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条和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和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在审查范围上采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方面体现法院的力度,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腐败的形成。(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

7、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确立的是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的原则。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第4项又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是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原则。由于行政复议实际作用有限,行政诉讼审查原则有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通过在立法中尽可以的明确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更有利于公民利益的实现。(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

8、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依法制定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第52条、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对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还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依据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往往也不同,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判决相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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