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

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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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未委托代管的除外。  第三条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支持工会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

3、条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加强同国内外友好城市工会的往来和交流。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协议及章程中,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在开业半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和

4、街道应组建工会。  第八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市、县(市)、区总工会设职能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设办公室。  第九条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隶属单位的任何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

5、部门。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二条工会干部应按《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选配。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部、室负责人和分会主席享受中层副职待遇。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6、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工会对职工进行主人翁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动员职工支持和参加改革,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7、秩序。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工资、物价、医疗、住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企业产权制度、经营制度、领导体制、分配制度、劳动制度、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和管理领导机构,应有同级工会成员。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应召开一至

8、二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县(市)、区长设立联络员的,其推荐、管理、组织工作由同级总工会负责。  第十八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或会造成国家和企业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撤离危险现场和保护国家及企业财产的紧急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建议无效,且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9、,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主管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有工会委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七天将研究的内容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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