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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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梅市环审〔2016〕1号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铁坑坳铁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铁坑坳铁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梅县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一、原则同意梅县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二、梅州市松源铁坑铁矿有限公司铁坑坳铁矿扩建项目位于梅县松源镇杨阁村铁坑坳,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梅县松源铁坑铁

2、矿场矿区面积由0.4799km2扩大至1.27km2,开采深度由+217m至±0m变更为+280m至±0m标高,扩建后矿区地理坐标:东经116°25′51″~116°26′28″,北纬24°41′02″~24°41′55″。扩建后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10.0万t/a,总服务年限为8.4年,其中基建期1年,生产期6.4年,闭坑整治1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3-项目利用一级、二级、三级破碎机,球磨机,分级机,一级、二级、三级磁选机、陶瓷排干机、摇床、浓缩池等现有选矿厂设施,对开采的磁铁矿石进行磁选,

3、产品为合格品位的铁精矿,规模为5.57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0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0.25万元。三、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市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意见,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环保“三同时”、风险事故应急措施得到落实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项目。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项目选矿废

4、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作业,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矿区周边绿化和林地灌溉,不外排。矿坑涌水经沉淀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后排入铁坑溪。项目不向地下水排污,对地下水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处理设施采取防渗措施。-3-(二)矿坑粉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矿坑通

5、风口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选矿粉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对选矿车间,临时尾矿堆场,废石堆场等场地的管理,确保厂界粉尘浓度符合《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经处理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标准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采用静电式油烟机进行

6、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排放。(三)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独立机房或车间,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排放限值要求。(四)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采矿废石部分用于采空区回填,其余作为建筑材料外卖,尾矿外卖至砖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五)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

7、保护、恢复措施,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矿山服务期满后,落实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补偿方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景观恢复等措施。(六)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临时干尾矿堆场、废石临时场、采矿突水、炸药库等风险源管理,制定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环境风险发生几率,降低环境风险事故的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3-五、项目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学校、居住、机关等环境敏感点。六、项目环保投资

8、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八、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九、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和梅县区环保局负责。梅州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月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梅县区环境保护局,梅州市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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