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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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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为提高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效率,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安排就业问题,促进各地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我省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工作机关(简称“认定机关”)。二、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持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
2、1)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认定。认定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有关证件上加盖“已就业”戳记、标明日期,戳记式样尺寸为2.5×1.5cm长方形,内刻“已就业”字样(见附件2)。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6三、各地认定机关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应按省厅统一制订的《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见附件3)式样填写。 四、各地可根据原订购的
3、《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数量,持有关订购凭证向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领取空白证书。 各地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省厅要求进行审核,对已认定的福利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情况,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附件: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2、“已就业”戳记式样 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广东省民政厅二○○七年七月三十日16 附件1: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 册 书 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4、日(章) 广东省民政厅制 16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可张贴) 1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张 贴 处 16 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张 贴 处 16 企业基本情况 金额: 万元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办日期经济性质工商注册号码 注册资金固定资金 固定资产原值 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 职工人数合计 企业流动资金总额 1.管理人员 其中自有流动资金 2.生产人员 信贷流动资金 其中:五残人员 年税金总额 年产值 其中应交营业税 年销售(营业)收入 应交增值税 其中:创汇(美元) 应交所得税 生
5、产或经营范围主要产品 副产品 主营 兼营 出口产品数量 年盈或亏总额 税利使用情况1.扩大再生产 2.职工集体福利 3.奖 金 16企业安排残疾人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工种安排基本工资福利奖金家庭住址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6、 18 19 20 (此表不够可另纸)16附件2: “已就业”戳记式样 已就业年 月 日 16 附件3: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16市民政局审核认定意见 盖章:
7、 年 月 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
8、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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