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修宪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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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日本修宪新动向

2、第1内容加载中...  2004年11月17日,日本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发表了《自民党修宪大纲草案(附有审查意见的原案)——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共生宪法”为目标》(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因其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一经推出即遭到日本各界人士的强烈批评,一些学者甚至称之为最慒的一次修宪草案。下面从笔者理解的角度对该草案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下评析。  一、该草案所推出的“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违反了宪政基本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该草案中自称以建立一部为了自己和他人幸福的“

3、共生宪法”为目标,这里用“共生”一词给人一种暧昧的感觉,但是如下所述,其实质上是被用作“置国家于国民之上”的国家观的代名词。关于国家与国民的关系,草案在开头(基本考虑)、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基本权利、自由及职责)第一节(总论)及第八章(国家紧急事态及自卫军)中都有记述。  (1)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违反了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在政治实践领域,它早已是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用宪法加以确认的基本原则。日本也不例外,

4、其现行宪法序言中就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而日本自民党在草案中却称宪法要以国家大于国民的国情为基础,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即以“基本考虑”的形式首先明确了他们所认为的“新的国家形态(宪法形态)的理念”。即“第一,新的宪法虽然要把日本国宪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注: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和平主义)作为人类的普遍价值,使其继续得到发展,但是也必须以扎根于我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文化之中的价值——也就是珍惜人和、相互帮助、爱好和平、爱惜生命、重视与包含美丽国土的大自然共生的国民性为基础

5、”。这里早已潜藏着他们把国家与国民关系看成是一种主从关系的意图。在草案的说明中也写道“本宪法草案第一个要点是要写明这是一部必须体现我国国情的宪法”。草案中对于“国情”为何物是这样描述的,“因神存在于一草一木而重视与自然的共生的爱好和平的国家、国民”(草案第2页)、“象征我国国情的天皇制”(草案第3页)。“神存在于一草一木”的表述大概会给人一种自然信仰时代的感觉,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自民党的目标是让人们接受日本人特有的在自然(权威、权力,天皇制是其象征)面前显得很无力这一国情。这里日本自民党的上述意图

6、就已经表露无遗。  另外其在草案说明中还写道“历史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的历史。也就是说,再次确认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是从战争中吸取的沉重的教训”。其没有直接承认侵略战争的事实,而是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从那里吸取的教训也不是“决心消除因政府的行为再次发生战争惨祸”(日本现行宪法序言),而是毫无关联地强行引出“大和精神”、“爱好和平的国民性”,这里也表现出他们无可救药的历史认识观。  (2)该草案所确立的宪法不是权力制约的规范,而是限制国民的规范  日本自民党在草案开头部分还主张“

7、第二,以建设每个国民都引以自豪的、被国际社会所尊敬的‘有品格的国家’为目标”。  草案把“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宪法”表述为“不仅限于使国家与国民对峙的权力制约规范,它还是一种富有透明性的、为了维护增进国民乃至国家的利益而决定公私责任分担的、使国家和地方及国民相互协作创造共生社会的规则。”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构筑起这样的国家、社会后方能建立“有品格的国家”。对于这一点,草案作出进一步说明,“本宪法草案的第二个要点就是为了纠正错误的个人偏重主义而再次确认公共(国家及社会)的正确含义”。  民主主义国

8、家宪法最基本的性质之一就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权力制约规范”。宪法的这一性质也是一种宝贵的历史积累,它是各国人民不断与权力作斗争,在争取人权与民主主义的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制国家的基本环节,也是保障主权者(国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的必要手段。众所周知,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就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但是草案在没有反驳这一性质的情况下(当然它是因为反驳不了而没有反驳),直接规定宪法的性质是“为了

9、维护增进国民乃至国家的利益而决定公私责任分担的、使国家和地方及国民相互协作创造共生社会的规则”。这里也再次使用了“共生”这个词语,从“维护国家利益”这句话就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所谓的“共生”就是以国民服从国家的形式存在的“共生”。就这一点,草案第一章(总则)之6(最高法规、尊重拥护宪法的义务)就以更明确的形式进行了表述,“国民作为制定宪法的主权者负有通过不断努力保持并尊重拥护宪法的责任”。日本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它公务员,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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