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宾阳县人民

宾阳县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宾阳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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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阳县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字体加粗为修改部分)。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yfz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宾阳县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400,并请信封上请

2、注明“对《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宾阳县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

3、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甲方),并负责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其余项目签订协议的主体是项目的实际业主。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人社、监察、信访、法制、文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和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

4、关工作。结合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鼓励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征地拆迁安置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行政区划,以镇为单位划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所在镇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

5、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八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

6、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县发改、住建、国土、工商质监、税务、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

7、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

8、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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