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ID:10341751

大小:5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6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_第1页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_第2页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_第3页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_第4页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重组中的所得税纳税筹划2009年4月就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政策,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的所得税政策与以前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既有衔接又有差异。在企业重组新所得税政策出台以后,纳税人还能否在国家反避税措施不断强化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节税操作,是每一个企业关心的热点。文章拟就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中的特点及纳税筹划问题做一些探讨。一、新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及特点(一)征免税重组条件的变化1.确认征免税的比例不同新旧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都有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的规定

2、,但是二者在确认征免税的比例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以企业合并与分立为例,旧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是,合并或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或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这方面的主要差异股权支付金额或者非股权支付额的对比对象发生了变化,旧政策是与股权票面价值进行对比,新政策是与交易支付总额进行对比,在企业合并存在商誉的情况下,这两个对比对象的价值量是不相等的。新政策以交易支付总额作为对比对象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2.新

3、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新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执行免税重组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保持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对价中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比例;(5)在重组中的原主要股东,在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上述的第(1)(5)条明显具有反避税倾向,而在旧的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则没有该方面的明确意见。这种对免税重组的限定条件对于

4、“税收筹划”的含义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给予了进一步约束。“税收筹划”一般是指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为目的而进行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由于企业重组是国家提倡和鼓励的经济行为,所以过去企业利用重组中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都可以看成是符合“税收筹划”含义的。但是,新的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出台以后,就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重新界定纳税人通过企业重组进行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二)企业合并与分立时免税重组在弥补亏损方面的变化新的企业合并与分

5、立在弥补亏损方面的所得税政策是限额弥补。在企业分立方面的弥补亏损规定新旧企业重组政策没有差异,但是在企业合并方面的弥补亏损政策则存在重大差异。一是新的规定取消了递延弥补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弥补限额的做法;并且没有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超过法定的弥补期限。该做法对纳税人利用亏损额的大小对所得额的影响进行避税具有抑制作用。二是计算弥补亏损额的公式不同,新的做法将弥补限额与国债的利率挂钩,该做法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新会计准则的尊重与协调,即税法尊重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观。(三)债务重组征免税的变化新旧债务重组方面的所得税政策差异主要体

6、现在债权转股权方面。一是新的债务重组所得税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即不符合避税条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而旧的债务重组所得税政策则规定没有将债权转股权的情况划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只是强调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二是在债务的应税重组中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纳税人

7、,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旧的债务重组在应税所得额处理则没有该方面的规定。以上两点差异同样体现了在反避税方面的更加强化。(四)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特点1.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我国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适应国际与国内反避税需要,强调了反避税工作在我国税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2009年4月召开的G20峰会上,为了反对“避税天堂”的存在,会议将世界各国划分为3类,即黑色名单国家、灰色名单国家和白色名单国家。对存在“避税天堂

8、”的国家,可通过联合国或者OECD对其进行制裁或者即将举行制裁。目前,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三是财政部或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