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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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

2、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是指由境外机构申请,经本所批准使用的B股交易席位。境外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经其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是指经本所批准获得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席位费指本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使用费。第二章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申请第五条境外机构申请B股席位应当向本所递

3、交以下文件:1.境外机构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B股席位申请书;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副本;3.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4.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5.境外机构公司章程;6.境外机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7.境外机构主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B股业务人员(包括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简历;8.境外机构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通讯地址、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简史、公

4、司股权结构及其控股参股情况、公司在各国(地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及市场占有率、公司在中国B股市场中的承销、经纪业务开展情况);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第六条本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申请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第三章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管理第七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只限于进行B股交易业务,未经本所许可不得进行其他业务。第八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不得撤回。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给其他境外

5、机构。第九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指定两名B股业务联络人,负责与本所联系有关事宜。境外机构B股席位出市代表的行为视为该B股席位使用者的行为。第十条本所有权依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规则对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的交易实施监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保存其全部的B股交易记录不少于二十年,本所有权要求其提供报表、帐薄、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一条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境外机构或其业务联络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或做出相关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作书面报告: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6、;2.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3.经当地主管当局换发新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书;4.经中国证监会换发新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5.发生重大财务危机、破产清算、撤销或合并等事项;6.发生严重经营损失;7.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当局或行业协会处罚;8.变更B股业务联络人或B股席位出市代表;9.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机构必须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上文件,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上相应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存在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第十三条通过与境内证券

7、经营机构签订B股交易代理协议方式已取得B股特许经纪编号的境外机构,可凭席位申请书和终止以上代理协议的书面文件到本所办理B股席位的申请手续。第四章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费用第十四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的席位费为港元60万元,席位管理年费为每年3万港元。申请当年的席位管理年费与席位费一并交纳。如果在下半年申请B股特别席位的,当年管理年费减半。其后的管理年费于每年1月30日之前交纳。第十五条本所交易大厅内B股席位的、电传等通讯费用由本所垫付、按季度向该席位使用者收取。第十六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B股交易经手费和监管

8、规费。第五章争议的解决与仲裁第十七条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律。第十八条本所与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六章罚则第十九条境外机构B股席位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1.罚款;2.公开批评;3.警告;4.限制交易;5.暂停使用B股席位,暂停使用席位期间,该席位不得转让;6.终止席位。对以上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不停止执行。

9、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1993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特别席位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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