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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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修改和人权发展(1)[摘要]:权利的本质是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立宪模式是基本权利加人权兜底条款。人权写入宪法后使基本权利由封闭静态的体系变为动态开放的体系。历次宪法修改主要与经济人权条款有关,这种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会经济自由度得到极大扩张。但是,宪法关于人权的规范还要进一步发展,建议增加基本人权种类和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关键词]:宪法修改,人权,发展  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

2、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多方面。这些修正案从最广义上说都与人权有关,因为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一切条款的设计从最根本意义上说都是围绕人权而展开的。本文不在上述意义上对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全面论述,只对与人权有关的宪法修正案条款从宪法修改与中国人权渐进发展关系这一角度进行简单分析。本文分析人权发展不限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直接条款,还包括宪法修正案31个条款中与人权有关的15个经济人权条款。  一、宪法修正案直接人权条款-人权范围的极大扩张  1、权利-基本权利-人权  如果把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作粗线条划分的话

3、,就是从权利到人权的过程。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近代意义的宪法,标志性宪法文件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100年后,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权利条款,法国出现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可见,在宪法产生早期只有权利的概念,没有明显的人权(humanrights)字样。列宁概括了宪法权利时代的特征,他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他是从宪法根本目的来理解宪法的。这一句宪法学者常常引用的话,揭示了宪法的精髓,即宪法的核心是权利。  至于权利到底是什么?有多种看法,本文把权利本质理解为自由。[2]权利

4、一旦以法律规定后就成为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由于自由与权利的范围非常宽泛,面对多元及泛化的多种权利宪法规范不可能一一保护。换言之,宪法规范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利类别都不加区分、无一例外全部写入宪法,这在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基于权利无限多样性的考虑,宪法规范上一般只把从理论和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对人类特别重要的权利写入宪法,为区别宪法规范的权利与一般权利,学界把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做基本权利。因此,中国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都有单独的章、编等阐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这

5、里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以区别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权利。  人权(humanrights)一词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国际社会的公认。人权主要是人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4]易言之,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人权有联系,从法哲学角度看,权利与人权作为一种自由,其范围都很宽泛,其外延都不限于法律领域,还延伸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权利与人权也有区别,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外延大于人权。因为权利的主体不限于人,还包括国家、社会组织甚至动物也有权利。人权的主体仅仅是指人作

6、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宪法学者倾向于使用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概念而不使用或者很少使用权利概念。  目前,学术界一般同时使用人权和基本权利概念来表达宪法权利。其实,人权与基本权利仍然有很大区别。首先,人权的外延远远大于基本权利,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可能享有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按照“三代人权”理论,[5]可以把人权分为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及国际人权等。而基本权利仅仅是宪法规定的那一小部分宪法化的人权。其次,人权不同于基本权利,还在于基本权利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一旦宪法规定后,在宪法没有修改之前,它

7、是静止的、不容扩张的。人权却是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它的外延不确定,有极大的弹性和发展空间。再次,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宪法规定方式不同,前者采取列举式规定,即把宪法制定者所认为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权利类型明确,权利保障可操作性强。缺点是主观随意性大,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使一些应该写入宪法的基本权利没有写入宪法。对于后者,宪法一般作概括性规定,比如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可以使人权条款成为包容性极强的开放型宪法保护体系。  2、中国宪法权利的立宪模式变迁。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规

8、定无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法国序言式。法国1958年宪法把《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作为宪法序言,来直接宣示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国宪法序言在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保护。其二、专门章节列举式。即以专门章节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名称虽然可能不同,但是本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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