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问题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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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问题研究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措施中存在疏漏之处,并由此造成监管规定存在制度性缺陷。针对以上分析,文中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确立银行集团主监管者的职能及权力,明确异质性银行集团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标准,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一、《指引》中对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的疏漏和制度性缺陷    由于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银监会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银行业务提出资本范围要求。银行集团其它金融业务或非金融业务的资本

2、要求不在其法定权限内,则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必然存在疏漏。这种分业监管特点在《指引》中表现明显:第一,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要求只是对银行业务提出的。具体表现在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去年10月份征求意见稿中是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的,虽然在这次修订中笼统说按照资本充足率有关监管规定执行,但根据银监会权限,实质上依然是只能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对银行集团中非银行金融业务资本要求的现实效果难以预料。在第三章第一节

3、第二十条规定对银行集团附属机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cOm但对其附属机构中非银行金融业务的资本要求,具体措施是通过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来解决。这种方法的现实效果却难以预料。虽然监管三会在2004年以备忘录的形式试图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自身目标,使这次尝试发挥的现实效果十分有限。第三,无法对银行集团中非金融产业投资提出资本要求。在对银行集团附属机构中非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后可保证集团层面的资本状况处于监管范围,但我国目前对其附属机构非金融产业资本投资的资本要求没有监管,也没有法律约束,易引

4、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我国银行集团经营范围大多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业务,甚至涉及非金融业务。也就是说,我国银行控股公司业务是异质的。在对银行集团进行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时,异质性银行集团资本要求审慎监管标准不一致。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指标。并表后集团层面的资本如何评估以及资本计提采取方法,大额风险暴露、风险集中度、流动性比例等审慎监管指标的监控等,在《指引》中只是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对非银行金融业务或非金融业务的资本要求在现实背景

5、下却无能为力。在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的背景下,银监会只能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银行业务提出资本范围要求。银行集团其它金融业务或非金融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在其法定权限内,必需求助于其他监管机构的配合。但监管机构的配合缺乏制度和法律约束,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的效果自然很难以完善。上文曾提及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于2004年联合发布《我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条理》,强调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沟通、监管分工,提出信息沟通的具体形式是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自身目标,使“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现实效果十分有限。毕竟这种安排不是法律框架下的

6、制度设计。  二、完善我国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制度性缺陷的对策建议    1.确立银行集团主监管者的职能及权力  参照国际经验,应明确银行集团的主要监管部门和监管协调机构是银监会,并对主监管人的职能、权力进行规范。包括:审批银行集团的业务范围、跨行业子公司及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对银行集团及并表范围内的境内外附属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获取其各类信息,并根据规定实施处罚。  2.明确异质性银行集团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标准  在明确银监会主监管职能的地位后,梳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

7、指标,明确异质性银行集团单个机构即异质性附属机构和集团层面的监管标准;对跨行业资本的构成和集团资本充足率要求予以明确,并要求由所有附属机构剩余资本构成的集团自由资本必须大于零;监测、评价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与控制能力;以相应监管措施确保境内外机构受到母行的有力管控,尤其是资本控制。  3.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短期内,金融监管分业制度难以改变。作为一种过渡,可考虑在不触动金融基础制度的前提下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建议为: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现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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