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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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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岗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区农业土地合理开发、农业产业科学发展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深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
2、农业产业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及改善社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评审公示、绩效评价制度。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是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第六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10(一)协助财政部门制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
3、头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示等;(三)联合区财政部门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四)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项目档案;(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牵头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审核安排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三)配合农业主管部
4、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资金安排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联合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四)办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受理改善社区生产和生活环境项目的申请;(六)组织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0(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
5、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四)负责实施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五)接受区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审验收;(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方式第九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的涉农企业、本区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等。(一)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龙岗区注册;或在深圳市注册,项目
6、生产经营场所在龙岗区;2.持续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以及龙岗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3.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4.项目由企业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105.企业(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二)龙岗区内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申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上第(一)中的第3、5有关规定。第十条分期实施的项目,按结算书或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申报扶持
7、。同一项目最多可分三期申报资助。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已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二)已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评审制项目;(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第十二条涉农企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事后资助方式。第十三条农业事业单位、非营利农业科研机构、社区采取直接资助方式。第四章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8、第一节核准制项目第十四条龙岗区内的“菜篮子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扶持:10(一)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10万元;通过绿色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通过有机产地认证产品认定的基地,一次性资助30万元。(二)纳入我区“健康菜园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健康菜园子种植标准(通过上年度专家考核验收),每年给予资助5万元。第十五条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专项扶持:(一)企业单个农业高新技术项目成果获得市级科技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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