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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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这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

2、重要课题。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

3、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理应明确地确认,而不能采用推论、

4、隐含方法推导基本权利或像非基本权利那样采用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来对待,因为这样不能确立起知情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会使这项权利的保护极其脆弱;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第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有关知情权的零散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当前,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涉及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IO条关于病人及其家属有权复印病历的规定,《证券

5、法》中关于股份公司披露信息义务、股民获知经营信息权利的规定,《价格法》中关于涉及国计民生行业的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是集合我们理解和评价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公民知情权的存在及保护,但它们散布于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中,不仅法律位阶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距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

6、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

7、,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一、问题的提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1、案情概要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

8、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2、裁判要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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