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ID:10329104

大小: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6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_第1页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_第2页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_第3页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_第4页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本文导航1、首页2、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摘要】本文是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婚姻法论文: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导读: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

2、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离婚损害赔偿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一)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修订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使法律从过

3、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该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

4、围、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规定。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的诸多难题,有利于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三)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的评析应当肯定,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细化,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我

5、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仍然有理论上的不足,存在着诸多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在现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难以解决。因此,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并加以完善成为司法实践的必需。二、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过错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法律不可能调整各种婚姻过错行为,但至少应调整比四种过错情形还要伤害严重的行为,实际上该四种过错情形远远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说,对于已过生育年龄的一方来说,欺诈性抚养子女及妻子

6、单方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过错行为带来的精神伤害就有可能远远大于家庭暴力带来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又例如,姘居行为,长期通奸,可能比一般的遗弃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限制太严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为无过错方。这样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婚姻关系有其特殊性,任何一个破裂的婚姻,夫妻双方都没有绝对的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只有过错多或过错少之说,往往双方都是负有责任的。就与他人同居而言,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与他人同居,甚至还可能

7、因为对方的重婚而与他人同居,如果其因此而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有失公允。(三)放纵了对无过错方构成严重侵权和造成重大后果的第三者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下会涉及到第三人责任的问题。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妨害了他人家庭的安宁,违背了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而且冲击了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律的破坏和违反,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应当将第三者列为赔偿义务主体。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来看,司法解释

8、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过于狭窄,纵容了第三者,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四)缺乏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也如此,但婚姻关系中发生的过错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非常困难。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往往只能通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