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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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1〕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警告、曝光、约束和重点监督管理的

2、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第四条安全生产警示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警示范围:(一)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轻伤以上事故多发的;(三)发生火灾、坍塌等生产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17-(五)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六)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六条被列入安全生产警示的企业,由各县(市)区、

3、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见附件),并通报相关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由市安质总站负责实施)。安全生产警示信息通过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予以公开。第七条对被安全生产警示的企业,各地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管。第八条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可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范本)-18-宁

4、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范本)××警〔20××〕×××号:经查,你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行为。根据《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警示管理暂行办法》,现对你单位予以安全生产警示,警示期限至年月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年月日被警示单位负责人(签名):-19-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主管部门和被警示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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