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

ID:10320907

大小:1.45 M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6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1页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2页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3页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4页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5页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_第6页
资源描述:

《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3.对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的处罚;4.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处罚;5.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6.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

2、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子项名称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2.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3.对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的处罚;4.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处罚;5.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6.对开设的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处罚

3、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消防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3063监督电话0778-21118069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

4、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

5、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配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

6、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10实施对象对未按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11行使层级市县两级12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7、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8、和国消防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54号公告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