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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支付结算业务课程(一)2支付结算业务学习总内容一、票据法二、支付结算办法三、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四、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五、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六、支票圈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七、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八、银行卡、农信银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及核算手续九、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清算资金管理办法十、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系统、农信银系统大额汇划资金管理的通知十一、综合业务预警系统管理办法3支付结算业务课程(一)学习内容一、票据法二、支付结算办法三、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
2、证的基本规定四、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4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此课程要求全体学员认真学习和执行。5票据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
3、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6票据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
4、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8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9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10票据法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
6、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11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12票据法第一章总则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7、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13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
8、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14票据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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