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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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今年是我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五五”普法规划启动4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

2、启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现就“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参考。一、关于“重点内容”问题:一是涉及面太广。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明确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的基础上,用较大篇幅提出了普法的主要任务,不仅包括五大普法内容,而且包括依法治理和以“法律六进”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涵盖了普法内容的方方面面,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指导作用。但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感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点内容”,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值得商榷。

3、在“主要任务”里尽管没有出现“重点内容”这样的表述,但“主要任务”的前5项实际上就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量大面广、重点不够突出、难以落实;二是千篇一律。loCaLhOsT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出台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照搬照抄,未能结合各自实际突出普法的针对性;三是缺乏时效性。许多地方和部门“重点内容”一经确定、5年不变,未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及时的调整和修改。建议: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

4、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突出前瞻性和预见性,不仅要着眼规划制定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更要考虑未来若干年(至少5年)里广大公民对普法的实际需求,既要做到“边用边普”,更要体现“未用先普”,改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特别是在一些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法到用时方恨少”的现状;二是要突出时效性。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时无法预料和包括的内容要在年度普法实施意见里进行具体安排,并在实际普法工作中加强对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重点条文、出台背景、立法本意等内容的解读;三是要突出针对性。各

5、地出台的“六五”普法规划除了在大的方面应与全国保持一致、做到同步外,更要结合各自实际,增加个性化普法内容,如在沿海发达地区,要特别增加有关征地拆迁、职工维权、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内容。二、关于“重点对象”问题:一是提法欠妥。无论是“五五”普法规划,还是年度实施意见,许多地方和部门在表述普法对象时都用到了“重点对象”这一词汇。实际上,所有公民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是平等一致的,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对象和要求”里也作了如下表述:“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

6、律,维护法律权威。”这说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普法的对象不应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五五”普法规划把“五种对象”列为重点的做法,实际上等于把“五种对象”之外的“对象”列为了“非重点”,显然对于这部分“对象”而言有失公允,也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这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本意相悖。二是“重点对象”与“法律六进”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重复、交叉的问题。以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例,“五五”普法规划在“重点对象”和“法律六进”里,都提出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在“重点

7、对象”里,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等,在“法律六进”里,要求“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等,前者要求“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后者要求“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重大区别。另外,在“法律进机关”与“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

8、教育”之间,“法律进乡村”与“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企业”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也都存在着类似的重复或交叉问题。三是在“重点对象”界定上有待于进一步清晰。一方面,在五种“重点对象”的确定上,把“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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